消防处罚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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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1张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
导读: 消防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消防法规,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之一章 总则

 消防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消防法规,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 *** 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二章 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

 (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 措施 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

 (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 通知书 》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

 (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

 (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

 (六)火车、汽车、 拖拉机 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

 (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

 (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

 (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

 (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

 (十六)单位***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

 (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

 (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

 (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

 (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

 (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 说明书 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二)把已经用过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改作它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饭店、礼堂、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间接责任者、指使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影响灭火的;

 (四)对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产品标贴产品合格证的;

 (五)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未经消防检测机构检验的;

 (六)需要使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消防器材、设备,事先未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而购进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建筑、临时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

 (二)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建筑施工的;

 (三)工程项目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即发放施工执照的;

 (四)不按防火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的;

 (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对原有建筑物进行内外装修或内外修不符合防火规定的;

 (六)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即行使用的;

 (七)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堆场的用途,违反消防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处以罚款: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消防监督机构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同时,对建设单位按工程总概算的05%至1%罚款,对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费的5%至10%罚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的,从施工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日每平方米再罚款五角至一元,直至火险隐患消除。

 (二)工程设计单位交付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对设计单位按工程总概算设计收费的10%至50%罚款;对该项工程重新设计的经费,由设计单位承担。

 (三)施工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项目未按照防火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消防监督机构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同时,对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费的05%至1%罚款;对该项工程需要整改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消防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日每平方米罚款二角至五角。

 第十条 有下列阻碍公安消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拒绝、阻碍或刁难公安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执行消防管理、调查起火原因、追查火灾事故责任的;

 (二)隐瞒火灾事故真象或未经消防监督机构许可擅自改变火灾事故现场的;

 (三)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现场总指挥员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煤气等部门的力量或企业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力量的;

 (四)阻碍火场指挥员决定拆除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构筑物或者毗连火场需要拆除的建筑物的。

 第十一条 对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的单位,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处罚后仍不改进的,责令停工、停产、停业改进。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单位,生产、销售、维修的消防器材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回修并赔偿用户的经济损失;在火场上影响灭火效力,每台件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同时责令停产、停业改进,或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无照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款。罚款额为火灾、爆炸事故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20%。

 第十四条 对于屡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物品和用具,应当没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

 对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工具的,由有关单位指令损坏人赔偿。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三章 裁决、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民警中队裁决,也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

 第十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第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 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从轻处罚或者免以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传唤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使用《传唤证》;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传唤者,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第二十二条 被罚款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交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

 第二十三条 裁决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赔偿费交裁决机关代转。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处罚,应作出《违反消防管理处罚裁决书》,交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并立即执行。被处罚者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作出复核裁决。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单位不准报销。

 对单位的罚款,企业单位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罚款和没收的物品一律上缴地方财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颁布的《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在中国的大多数城市,房屋装修的人工费用一般在200-400元/平方米之间,具体价格会根据装修的复杂程度、工人的技术水平和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等因素有所不同。至于半包装修,一般包括了主材安装费和辅材人工费,价格大致在300-600元/平方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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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材安装费是指安装地板、瓷砖、壁纸、门窗等主要装修材料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所选材料的种类和质量,以及安装的难易程度。例如,实木地板的安装费用通常会高于复合地板,瓷砖的安装费用则会受到瓷砖大小和图案复杂度的影响。

辅材人工费则包括了水电改造、墙面刮腻子、刷漆、吊顶、石膏线、防水等工程的人工费用。这部分费用的多少主要由工程的数量和复杂度决定。例如,如果需要对原有的水电线路进行大规模改造,或者要在房间内安装复杂的吊顶设计,那么辅材人工费就会相应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价格仅供参考,实际装修费用还会受到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如装修公司的收费标准、装修设计的复杂程度、装修材料的品牌和质量等。因此,业主在进行装修预算时,更好能够详细咨询装修公司,了解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预算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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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比较棘手的事情。

按照程序,在酒店装修工程开工之前,图纸须通过消防部门审核通过,才可以进行施工,审核期间,需要对图纸进行多轮修改补充才可以完善,才可以最终通过图审,而且施工过程中,也要接受消防部门的督查,最后验收,也需要消防部门参与验收,如有不合格的地方,还需要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现在的情况首先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谅解,不说你也懂,这就是需要沟通,具体怎么沟通,你应该知道。然后按要求进行整改。至于罚款,这是肯定要有的,但沟通得好,就会是象征性的。否则,就不是罚款就可以通过的。

也就是说,必须首先沟通好,才可以谈以后的事情。

一、个人违反消防法的处罚有:

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消防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 *** 、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引用统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引用统计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会给予罚款,拘留,停止营业等处罚。

法律分析

消防不合格是很危险的,是为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为了保护国家消防安全,主要内容:一、规定了 *** 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原则。二、按照 *** 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新特点,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包括改革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了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建立了部门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了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等。三 、规定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四、进一步加强消防队伍的应急救援职能,加强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施。五、加强和完善消防安全法律责任,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调整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明确了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等。相关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该部法律规范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之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法律分析:有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之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扩展资料:

申报室内装修需要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由申请人自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申请人委托 *** 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要求 *** 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5、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6、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装修设计单位的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红章)。

7、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则提交装修施工合同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9、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具体审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