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宏图雅居房屋竣工验收了没有?

装修宝典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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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宏图雅居房屋竣工验收了没有?
导读:裁判要旨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购房人实际收房的,未验收合格的房屋的交付行为有效。案情简介2009年4月6日,王云安与日照港房开公司签订团购预定协议:王云安认购日照港房开公司开发的城市风景小区20号商住楼一栋(简称“案

裁判要旨

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购房人实际收房的,未验收合格的房屋的交付行为有效。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6日,王云安与日照港房开公司签订团购预定协议:王云安认购日照港房开公司开发的城市风景小区20号商住楼一栋(简称“案涉房屋”),总房款合计为6544万元;交房时间为2011年8月1日,逾期超过30日起日照港房开公司按日向王云安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010年10月28日,案涉房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2011年3月5日,分部分项验收合格。2011年9月9日,经日照港房开公司同意,王云安进场装修。

2015年6月4日,案涉房屋取得建设工程施工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于当月11日通过日照港房开公司组织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竣工验收,于2015年8月31日完成竣工备案。

双方至今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办理楼房交接验收手续;王云安未取得房产证。

双方因纠纷成讼。其中,王云安诉讼请求,日照港房开公司支付其逾期交房违约金11562万元(自2011年9月1日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日照港房开公司抗辩,2011年3月5日分项分部验收合格已达到交房标准,王云安于2011年9月9日进场装修可证明日照港房开公司履行了交房义务,即使存在逾期交房,也只需承担9天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诉讼中,王云安自认自2014年1月1日实际使用房屋。

本案历经一审(日照中院)、二审(山东高院)及再审(更高法院);更高法院认定,日照港房开公司向王云安交付案涉房屋的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并再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决支持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实务指南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日照港房开公司向王云安逾期交房的具体日期,且争议体现在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截止日期。王云安自认自2014年1月1日实际使用房屋,即主张2014年1月1日为交房日期。日照港房开公司抗辩,2011年3月5日分项分部验收合格已达到交房标准,王云安于2011年9月9日经公司同意进场装修可证明公司履行了交房义务,即2011年9月9日为交房日期。更高法院一锤定音,认为交房条件是“经验收合格”,交房行为是“转移占有”;并认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1月1日,支持王云安的主张。

笔者认为,日照港房开公司的抗辩,错认交房条件与交房行为,苍白无力。首先,关于交房条件。2011年3月5日的分项分部验收合格,并非2015年6月11日的五方验收合格,并非法定交房条件,具体裁判观点参见本号《房产裁判指南》往期文章,不再赘述。其次,关于交房行为。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王云安进场装修并非双方约定或同意的交房方式,案涉房屋并未移转占有,并非交房行为。因此,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自认规则,认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1月1日,并作为计算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截止日期,并无不妥。

本案是刀光剑影,化于无形。假设王云安变更诉讼策略,并未自认2014年1月1日实际使用房屋;而是主张案涉房屋直至2015年6月11日才经五方验收合格并具备法定交房条件,之前的交房行为无效;且案涉房屋一直未交付使用,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计算至双方实际办理交房手续之日止。则案情为之一新,争点为之一变。笔者认为,此为本案隐藏的重大争议问题,即未验收合格的房屋的交付行为是否无效。本案中,更高法院虽点到了交房条件与交房行为,但侧重在于不采纳开发商的抗辩,对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着墨不多。但从裁判结果上看,更高法院认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1月1日,明明白白,并未因此时案涉房屋尚不符合法定交房条件而否认交房行为的效力,即变相承认了未验收合格的房屋的交房行为有效。

司法实务中,未验收合格的房屋的交付行为是否无效,存在“有效说”与“无效说”的争议,且争议巨大(参见关联案例),甚至在同一高院(如河南高院、广西高院)竟然有截然相反的裁判观点,亟待更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予以一锤定音;其中,“有效说”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当前的主流裁判观点:甲、有效说。具体理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规范与管理,而非否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商品房交付行为的效力。且房屋交付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房屋交付时虽不符合交房条件,但买受人实际收房的,应视为对开发商交房行为的认可,买受人有权继续请求开发商依约完善交房条件。乙、无效说。具体理由:房屋未经五方验收合格的,并不符合法定交房条件,交付行为无效,且在此日期之前即使买受人在交房手续上签字亦不能视为有效交房。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对日照港房开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

本案王云安、日照港房开公司对日照港房开公司逾期交房的事实并无争议,双方争议的是日照港房开公司向王云安交付案涉房屋的具体时间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比例问题。(一)关于日照港房开公司逾期向王云安交付案涉房屋的具体时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房屋交付的条件和房屋的交付使用予以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案涉城市风景小区20号商住楼于2015年6月4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于当月11日通过日照港房开公司组织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竣工验收,于2015年8月31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竣工备案。诉讼中,王云安主张房屋自2013年年底消防验收合格,自2014年1月1日实际使用房屋。二审判决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并结合王云安的自认、诉讼请求等因素,认定日照港房开公司向王云安交付案涉房屋的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并无不当。

关联法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法》(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修订)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索引

《日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更高人民法院(2019)更高法民再216号

关联案例

1有效说:未验收合格的房屋的交付行为有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规范与管理,而非否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商品房交付行为的效力。

案例一:《陈振良、赖菊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粤民再346号,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案涉交房时间认定问题。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之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案涉《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之一款约定,“富康公司应在2012年9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案涉房屋交付给陈振良、赖菊红”;第十一条之一款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但是,案涉房屋已于2012年8月25日开始交由陈振良、赖菊红占有使用至今。

本案中,富康公司主张自己在陈振良、赖菊红的强烈要求下将未达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但未举证证明其该项主张,且与案涉《收楼验收声明书》所载内容及其在再审法庭调查中的陈述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规范与管理,而非否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商品房交付行为的效力,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富康公司以案涉房屋交付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抗辩主张案涉交付行为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二审判决认定案涉交房时间不是2012年8月25日,而是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2016年5月28日,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房屋交付使用是购房人依约而有权占有商品房的事实状态,交付使用后购房人有权请求开发商依约完善商品房交付条件。开发商以商品房交付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主张该实际交付使用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蔡佛财、惠东县富康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474号,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涉案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时间认定问题。蔡佛财与富康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2011年5月30日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给蔡佛财使用,显然,该交房期限的约定不合理亦不具有操作性,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中关于交房期限的约定为无效条款。涉案商品房已于2012年4月23日交由蔡佛财占有使用至今。该交付使用是蔡佛财基于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有权占有商品房的事实状态,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蔡佛财有权请求富康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完善商品房交付条件及办理过户登记。

因此,富康公司以涉案商品房交付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主张该实际交付使用行为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二审判决以涉案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交付使用时间,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房屋交付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房屋交付时虽不符合交房条件,但购房人实际收房的,应视为对开发商交房行为的认可。

案例三:《张世勤、安徽闽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申1851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主要规定了房屋的交付使用、风险转移及买受人受领迟延问题。闽商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交付时,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亦未通过综合验收,不符合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张世勤本可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拒收房屋,但其不但未拒收房屋,还在交房当日实地验房后领取房屋钥匙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鉴于房屋交付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交付和接受,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且双方合同对于房屋的交付亦未作出特别约定,张世勤实地验房、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的行为应视为对闽商公司交房行为的认可。

房屋在达到法定交房条件之后,购房人实际收房的,虽此时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该交房行为亦有效;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并未逾期交房。

案例四:《伍升安、柳州东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申728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关于涉案房屋交付时间的认定,涉及被申请人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经五方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便具备了法定交付条件。本案涉案房屋于2019年6月26日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五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盖章验收合格,具备了法定的交付条件。虽然被申请人实际交房时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但被申请人在达到法定交房条件之后即通知再审申请人收房,再审申请人亦于2019年6月29日签领了房屋钥匙及相关资料,目前亦没有证据证实争议房屋交房后出现质量问题,也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存在虚假。

因此,可认定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9日向再审申请人履行了交房义务,并未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情形。故原审判决对本案涉案房屋的交付时间认定并无不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正确。再审申请人以涉案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存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存在虚假等问题,主张被申请人的交房行为无效,因再审申请人无新的证据足以否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系列案:(2020)桂民申7275号、(2020)桂民申7276号、(2020)桂民申7277号、(2020)桂民申7278号、(2020)桂民申7279号、(2020)桂民申7280号、(2020)桂民申7281号、(2020)桂民申7283号、(2020)桂民申7284号、(2020)桂民申7285号、(2020)桂民申7286号、(2020)桂民申7289号、(2020)桂民申7290号、(2020)桂民申7291号、(2020)桂民申7292号、(2020)桂民申7293号、(2020)桂民申7294号

开发商将房屋转移给购房人占有应视为开发商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购房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尚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接收房屋的,应视为对开发商交房行为的认可。

案例五:《李广亮、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377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李广亮主张的二审判决认定违约天数计算至其领取房屋钥匙时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

首先,关于房屋交付使用的认定问题。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出卖人将已经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的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故房屋的交付使用是占有的一种事实状态,出卖人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应视为出卖人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

其次,关于当事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问题。在当事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条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依据约定拒绝接收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并向出卖人主张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但买受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尚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接收房屋的,应视为对房屋交付行为的认可。

结合本案情况,李广亮在明知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情况下,签署入住声明并领取房屋钥匙,应视为对案涉房屋的交付使用和对房屋交付行为的认可,故原审判决认定棕榈泉公司逾期交房违约天数计算至李广亮领取房屋钥匙的时间并无不当。

2无效说:未验收合格的房屋的交付行为无效。

房屋虽已交付,但此时房屋未经五方验收合格,并不符合交付条件,交付行为无效;法院应以商品房经五方验收合格的时间认定为房屋的交付时间。

案例六:《韩晓改、郑州御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532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交房时间的问题。双方在一审庭审时均认可案涉房屋于2018年10月31日交付,但由于此时未经过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故二审判决将案涉商业综合楼及开闭所经五大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备案合格的时间2019年1月29日认定为房屋交付时间并无不当。

竣工验收合格是房屋交付的法定条件;在此日期之前即使购房人在《房屋交接单》、《买受人声明》上签字亦不能视为开发商有效交房。

案例七:《广西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申6685号,本院认为,(三)关于二审法院认定交房日期是否有误的问题。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竣工验收合格是房屋交付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在2018年2月8日方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至此日案涉商品房才竣工验收合格并满足法定交付的条件。在此日期之前即使被申请人在《房屋交接单》《买受人声明》上签字亦不能视为有效交房。2018年2月10日,再审申请人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向被申请人发放交房通知,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房屋的交房时间为2018年2月10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系列案:(2020)桂民申6673号、(2020)桂民申6674号、(2020)桂民申6677号、(2020)桂民申6678号、(2020)桂民申6680号、(2020)桂民申6684号、(2020)桂民申6686号、(2020)桂民申6687号、(2020)桂民申6691号、(2020)桂民申6699号、(2020)桂民申6702号、(2020)桂民申6704号、(2020)桂民申6706号、(2020)桂民申6710号、(2020)桂民申6712号、(2020)桂民申6713号、(2020)桂民申6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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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墙体(含现浇砼)验收:

室内外抹灰工程施工前,监理方会同业主、设计院、东西湖区质检站以及承包方等有关方面的人员,对主体结构范围内的基层墙体、现浇砼梁、板、柱(含构造柱)、墙以及楼梯、阳台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认可后,方可开始进行装饰工程施工。同时承包方应认真处理有关问题,必须做好:

1、安装好铝合金窗框,并对窗的安装位置进行最终效验固定。在安装窗框前,洞口的两侧由顶层从上到下先弹出通长垂直控制线,洞口的上下(同一标高的洞口)弹出水平通线,避免窗口歪斜不正、错位、窗框里出外进,上下不一致,误差超过标准要求的应提前整修。

2、五金件型号、规格和性能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窗框固定片厚度应大于或等于15毫米,其材质应采用Q235—A冷轧钢板,其表面要进行镀锌处理。

3、窗框与墙体间的缝隙要分层嵌塞密实。嵌填材料应符合JGJ103—96《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中的要求,打发泡剂应比窗框外侧低1—15厘米,若有凸出必须用刀片刮除使其达到1—15厘米深度要求,然后粉刷窗洞时用1:2水泥砂浆同时将缝嵌满抹至窗框侧平或稍凹进2—3mm,待砂浆干燥后再满打密封胶,做到表面平整光滑。窗框塞缝应作为一道主要工序由专人负责,在塑钢窗框经监理全数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本道工序。

二、抹灰质量要求:

1、外墙面(含卧室、客厅、厨卫、楼梯间等)抹灰为水泥混合砂浆和水泥砂浆、面砖,具体比例、厚度等(含外墙装饰线条与分格条设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为创优,应按中高级的抹灰标准组织施工,质量要求请见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32条,第253—255条及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3、窗洞粉刷层不得掩没窗框外边线,欲称“吃框”,应与窗框两侧留有3—5mm宽、2—3mm深的凹缝,满打密封胶:窗台粉刷与下框应留有10—15mm的弧槽,满打密封胶。窗台的里侧应高于外侧,外窗台上面应做流水坡度,下面应做滴水线或滴水槽,详见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第6页,图2113。

4、外窗室外上口部位需做滴水槽,距外墙表面不小于20mm。

5、在阳台、雨蓬、压顶、突出要线等部位抹灰时,应做好留水坡度和滴水线槽。

三、质量控制要点:

1、严控原材料质量—水泥用不低于325号矿渣水泥或普通水泥,要选用同一批产品,以使外观颜色一致。砂子用中砂(外墙用中粗砂,要求细度模数为26以上),使用前应过筛(筛子孔径5mm),含泥量不大于3%,并不得含有杂物;石灰膏由块状生石灰淋制,其熟化时间不得少于15d。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若用磨细石灰粉,则在使用前3d以上倒入水池,加水2—3倍进行化成灰膏。所用水泥与砂子,必须经取样复试,符合要求后,方可用到工程上。若需在抹灰砂浆中掺入外加剂,则必须办理报审认可,不得擅自处理。

2、认真处理基层是确保抹灰质量的关键之一,必须扎扎实实做好:

(1)砼、砖墙基层表面的砼或砂浆残渣污垢、木板(木丝或木屑)、胶带纸、铁丝、钢筋头以及油渍等,应清除干净。一般对油污隔离剂可先用5—10%浓度的火碱水清洗,然后再用清水洗净。基层表面凹凸明显部位,应事先剔平,对蜂窝、凹洼、缺棱掉角处,应先刷一道1:4=107胶:水的胶水溶液,再用1:3水泥砂浆补平。对基层修整和清洗干净后,在常温下,抹灰前要对墙面提前一天进行浇水湿润,砖面渗水深度约为5—8mm;砼面浇水可以少一些。砼表面(含砼柱、墙、顶棚、梁板、楼梯段板底面等)应毛化处理,对光滑面提倡凿毛,或可先刷一道1:3—1:4的素水泥浆(内掺3—5%的107胶)或甩浆、或喷浆,刷浆时要适当加压,随即底层抹灰,或以1:25—1:3的水泥砂浆或1:05:1的混合砂浆用1:4乳胶水拌合,厚度不得超过3mm,抹平扫毛经24h后,不等底层发白再进行抹灰若用胶合板(规格尺寸较大的九夹板)底模施工,在经有关人员对现浇砼板底面的平整光滑认可后,顶棚亦可不抹灰,仅进行披腻子

(2)墙面孔洞应堵塞严密。给排水以及电气预埋管道通过的墙洞以及剔墙管槽,必须填嵌密实特别是管子背后部位,务必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精心操作,

(3)凡非承重的后砌砖墙基层与砼基层相接处(含屋顶层砌墙与砼圈梁相接处)表面的抹灰,应按图纸先铺钉金属网,并绷紧牢固。金属网与各基层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4)外墙孔洞堵塞。孔洞靠外墙面1/2孔深宜用细石砼捣实,并经监理验收。

3、正确控制砂浆的配合比、和易性

砂浆稠度一般控制下:

底层抹灰砂浆为10—12cm。

中层抹灰砂浆为7—8cm。

面层抹灰砂浆为10cm。

为了保证砂浆与基层(尤其是砼基层)粘结牢固,可在砂浆中掺入适量乳胶、107胶,以增加粘结强度:或喷(刷)一道界面处理剂,以增强水泥砂浆与基层的粘结,解决抹灰层空鼓裂等通病。

卧龙万诚府装修情况为:毛坯。

吉屋售楼营销中心 *** :4006581350转7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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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万诚府位于:东西湖金山大道与九通路交汇处(地铁1、6号线码头谭公园站旁)。

容积率:28。

绿化率:30%。

物业类型:住宅。

产权:住宅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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