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装是什么意思?公装与家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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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装是什么意思?公装与家装的区别,第1张

公装是什么意思?公装与家装的区别
导读:当许多人之一次接触到装修时,他们将无法理解家居装修,工装和公共服装。 他们认为它们都是装饰品,但价格却存在差异。 事实上,差异可能很大,然后装鹊网小编就来下下公装成为公共服装和家居装修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意思。 公共服装的含义是什么公共服装实

当许多人之一次接触到装修时,他们将无法理解家居装修,工装和公共服装。 他们认为它们都是装饰品,但价格却存在差异。 事实上,差异可能很大,然后装鹊网小编就来下下公装成为公共服装和家居装修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意思。

公共服装的含义是什么

公共服装实际上是公共建筑装修装修的意思,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装修必须是建筑装饰专业承包商资质 和装饰,或建筑装饰设计建设与合格的建筑公司。

公共和家居装饰的区别

1。 公共安装要求严格,需要营业执照,合同,施工证,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 家居装饰并不是那么麻烦,虽然有时它需要一些文件,但没有那么严格。

2。 公共工作的要求很高,家庭装修也很好。

3。 如果公共安装,工程比较大,家居装修恰好相反,公共建设时间比较长,有时需要几个月或几年才能完成工作,最长的家居装修几乎是一个或者 两个月。 。

4。 公共设施需要许多建筑工人,家庭装修的建筑工人较少。

5。 公共安装成本高,利润高,是公款,家庭装修成本不会太高,是私人资金。

6。 公共安装完成后,将按下部分钱,家居装修将有所不同。 家庭装修通常在一次性结算后进行,即使是少量的钱。

问题一:公款存入私人账户 是什么行为 违反哪一条?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 员,还应按照《中国 纪律处分条例》之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之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但是,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需要酌情分开处理。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问题二:公款私存属于中国 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哪条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问题三:如何区分公款私存的违纪与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公款私存的违纪与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分野在于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对行为的定性有决定性的影响。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主要有两种:

之一种情况单位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如单位的领导为了单位的利益,授意经办人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单位收入在单位法定会计账簿、会计科目上不显示。这种情况下,为了单位利益,单位决定公款私存的,仅构成公款私存的违纪。但是,若单位的领导为了个人的利益,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可直接按其所涉嫌罪名处理。

第二种情况个人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一种情形是经手公款事务的人员(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银行利息收入,违反有关财经制度,擅自存入个人账户,另外一种情形是,为个人私利而将公款存入银行的,或者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或者收受金融机构好处而公款私存的。对于前者,评价为挪用公款基本不存在争议。对于后者,有观点认为,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应以受贿罪论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在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中,只要求有挪的行为即可,用是超客观构成要素,即不要求有用的行为,对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仍应区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若是单位行为,体现单位的意志,则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否则,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而擅自将公款私存的,也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因为未经单位同意,便擅自决定公款私存,便使单位丧失对公款的控制,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侵犯。

问题四:公款私存的危害是什么 公款私存的危害

1、公款私存容易诱发犯罪,公款私存严重违 背了财经纪律,给那些违法乱纪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挪用公款甚至贪污公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容易使当事人为了一些蝇头小利,将存款利息分赃,随着私欲的不断膨胀,胆子也越来越大,最后时机一旦成熟,其中一些人便贪污侵吞,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公款私存助长了不正之风,一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豪华装修办公室,购买高档办公用具,吃喝、挥霍,助长了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有的领导干部以为手里掌握一些活钱,可以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发奖金、搞福利,其实这是在犯罪的边缘徘徊。

3公款私存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公款私存由于没有监督,掌握这些钱款的人很难自我约束,大肆挥霍浪费,中饱私囊,甚至一掷千金用于 豪赌或包养情妇,一旦“东窗事发”,便携款潜逃,但不论采取什么办法,最终必将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

目前公款私存现象有所抬头,公款私存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严重腐蚀了干部队伍,为了堵塞公款私存的“漏洞”,审计、财政等监督部门应加大检查及处罚力度,并广泛开展公款私存危害的教育。

问题五:我才做出纳,什么都不懂,公款私存了怎么办? 没关系别紧张,金额不大,也没造成单位损失。关键是你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行为。

之一、你是接受会计或财务负责人指示去银行取的8万多元。

第二、报账剩余的大额现金不好保管,存进银行也是为了安全,不过应该交回对公账户。

第三、跟财务负责人说明解释一下,明天转回单位账户就好了。

第四、今后工作中记得注意这个问题。

问题六:公款私存怎么处理 私存和私用有区别吗

如果被上级知道他们会报警!后果很严重

问题七:这样算公款私存私放吗 5分 合法但不合情理,按签的协议来做,公司没有错。

问题八:公款私存是不是小金库 公款私存要是为了谋取小集体的利益,属于小金库范围,要是个人占用的话就属于贪污或是挪用公款了。无论阀哪方面来说,公款私存都是违规的,恕不允许的!

问题九:公款私存包括个体户将款项存入个人账户吗? 根据公司法和财务管理规定不可以存入个人账户

问题十:关于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就是单位的支票存入个人账户。原则上是不允许的。转账支票可以到储蓄前台办理存款业务,但必须存入单位名下,而不能存入个人储蓄账户。如果存入个人账户,就要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提供完税证明,那你不就损失很大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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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 县处级以上干部(包括县处级干部)不准建私房。凡是已经兴建的,一律按本规定处理。第二条 县处级以下干部在城镇建私房,用地面积,按甘建发〔1988〕039号《关于颁发〈甘肃省村镇规划试行定额指标〉的通知》(附件)执行。第三条 县处级以下干部个人需要在城镇建私房的必须如实向本人所在单位、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其内容:家庭城市人口、资金、材料、施工力量来源等,经单位、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批准后方能动工修建。凡超过批准规定的按违纪违法处理。第四条 未经批准或以不正当手段非法占地建私房,属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发生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发生的,未建房的要退还土地,已建房违反城镇规划的,要限期拆除,不影响城镇规划的,按照清查非农业用地的有关规定处罚,并补办用地手续。第五条 以不正当手段购买土地(包括以购买工棚、禽畜栏舍、工具房等临时性设施或低质简陋房变相取得土地)建私房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纪律处分。第六条 以单位(或集体)建设用地名义征地或买地给个人建私房以及将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分给个人建私房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对单位和审批部门的主要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第七条 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自己谋取建房用地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未建房的要退回土地,已建房的要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条 建私房资金属于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私分公款等得来的,要依法追回非法所得,直至没收房子,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第九条 挪用公款建私房的,要限期退款,并按建设银行建房贷款利率付息;无法按期退款的应将房屋作价抵偿(按造价加物价上涨指数计算),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挪用公款构成贪污罪的按本规定第八条处理。第十条 单位(或集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补贴给个人建私房的,对个人要限期退款;情节严重、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一条 利用职权向银行或信用社贷款建私房的,要按期归还本息(压息贷款的要补足利息),无法按期归还的应将房屋作价抵偿(按造价加物价上涨指数计算)。第十二条 凡建私房自筹资金来源,本人说不清,或伪造证据的,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以非法所得论处。第十三条 利用职权压价购买材料的,要补交差价款(钢材、水泥、木材按当时当地物资部门挂牌价,红砖等按当时当地销售价计算),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利用职权无偿动用国家、集体建筑材料和运输工具的,要退回材料或按当地现行挂牌价追交材料款和运输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以贪污、受贿、盗窃、敲诈勒索等手段取得建筑材料的,要追回赃物或按当地现行牌价计款追交;无法交款的,应将房屋作价抵偿(按造价计算),或没收其房屋。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利用职权要施工单位无偿或低价为自己建私房,属勒索和贪污、受贿行为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并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利用职权无偿或压价使用单位(或集体)劳动力的,按当地现行建筑定额标准追补工钱。第十八条 党政干部以其子女或其他亲属名义建私房的,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第十九条 党政干部所建私房,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出卖。已经出卖的,没收其造价外增值部分收入。出卖后不能在同一城镇再申请批地建私房。第二十条 在同一城镇建了私房仍住公房的,限期搬出公房。拒不搬出的,强制搬出,并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 甘南州所属各县,天祝、肃南、肃北、阿克塞等县党政干部建私房,需在城镇划宅基地的,在不占用耕地和优良牧场的情况下,用地面积可以适当放宽,由所在地区行署或市、州 *** 提出具体规定。

办公室就像是家一样,是每个公职人员都需要的,是能正常办公的必备载体。但是,关于办公室或者办公用房的管理使用,可是有很多规定的,稍不注意,可能就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受到党纪政纪追究。那么,在办公用房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是不能触碰的呢?我们一起去看看。

之一,禁止违规建设装修办公室

关于办公楼的建设,国家一直规定得比较严格,为了节约资金用于民生建设,已经连续10年禁止新建楼堂馆所。当然,有人会说,前两年看见有的部门还是在建啊!其实,这里指的办公楼主要是指党政办公楼(纯粹是公职人员用的),一些部门建设的是业务或技术用房(如接待群众需要、具体工作需要),不是纯粹的办公楼,比如前几年法院新建的比较多,就属于这一类。

这个政策从去年开始有所松动,但审批非常严格,至少省级才有批准权限,国家还新出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除了新建,对办公楼进行豪华装修也是不可以的。因此,如果再禁止期或者未经审批新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属于违纪行为。

第二,禁止超标配备使用办公室

国家对办公用房的使用也是非常严格的,对哪一级能使用多少平方的办公室都有明确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以县级机关为例,县级正职办公室不得超过30平方,县级副职不超过24平方,正科级不得超过18平方,副科级不得超过12平方,其他人员不得超过9平方。各个层级的面积有细微的差别,并禁止将办公室装修成豪华的套间。同时,公职人员还不得多占办公室,有多个 *** 的,原则上也只能使用一处办公场地。大家赶紧量量自己的办公室,看看超标没有,有的赶紧整改。

第三,禁止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

这在以前是比较普遍的,特别是以前的交流领导干部,从家乡到另外的地方工作,不愿意住在单位安排的寝室里(因为一般寝室条件有限),而是愿意住在酒店里面,而且一般要住在工作地的更好酒店,长期占用一间甚至几间客房用于办公和住宿,由单位付房租费用。按照新的党政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明确禁止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一旦违反,相关人员都要受到纪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