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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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的规定
导读:http://wenkubaiducom/view/82a639166c175f0e7cd13737html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09)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

http://wenkubaiducom/view/82a639166c175f0e7cd13737html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09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

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

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

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

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

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

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

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

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

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

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

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

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

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

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

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

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

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

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

26-30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6-19

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400

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20-24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2-15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200

人,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16-18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0-12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100

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取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54

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42

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9

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54

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42

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32

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20

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

9

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

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

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

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

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

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

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

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

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

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

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

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

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

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

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

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

60%

,高层建

筑不应低于

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

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

12

18

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

采用

1

2

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

3

4

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

数并结合机关报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

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

33

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

不宜超过

36

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5

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

50

100

年);建

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

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

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

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

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

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

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

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

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

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

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

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

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

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

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

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 *** 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

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

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

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

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

国家计委原颁布的

《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

(试行)

(计标

[1987]184

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计投资

[1996]

2984

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附表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一级办公

用房

二级办公

用房

三级办公

用房

一般

办公

室、

普通、

中级

装修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普通、

中级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审计 ***

1、虚假配套。部分上级专款必须有下级配套,而地方 *** 财政或下级部门实际上并不真正配套,而采取虚假配套。其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资金直接不配套,账目不做任何处理;

二是资金“转圈”空走账,如从部门单位或乡镇 *** 调入资金作为配套,经过往来挂帐、银行账户转账等形式转圈后又原封不动地拨回,实际地方配套资金并没有到位用于专项上。在审计中需认真审阅上级下达专款文件,对配套的专款资金做重点检查,追踪资金运行轨迹延伸到项目使用单位,调查专款及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

2、虚假拨付。一是财政部门或专款管理单位将专款拨下去后,通过一系列的账务处理,再将资金以预算外收入或其他形式转回其他账户或原账户。如地方财政账面专款已全部拨付到位,与使用单位核对也相符,但延伸审计使用单位专款使用情况后发现,财政拨付的部分专款已通过预算外资金形式收回。在审计中需延伸审计下一级或下几级专款使用单位,对填写不详含糊不清的大额支出要重点审查,另外对财政部门或专款管理单位一些的非正常收入也要详细查证其来源的合理合法性。二是财政部门或专款管理单位将专款转出后,以往来款挂存其它账户,实际资金并未真正拨入到使用单位,形成账面拨付而事实上占用。在审计中需详查往来款科目,逐笔查实形成时间、拨款形式、转入账户、款项性质,同时检查单位经费或其它资金收支情况,看是否超支有无其他不正常资金来源,以认定虚假拨付的专款挪用何处。

3、直接挤占挪用。主要是在财政专项资金专户上将专款直接拨入到非专项使用单位,或在专款使用单位专账中直接列支非专项项目使用支出,违反专户管理、封闭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此种情况审计主要是详查专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认真审核资金开支的真实合理合法性,就能确定专款挤占挪用情况。

4、结转平衡预算。财政部门对有些上级专款滞留在总预算,有些结转下年使用,有些直接平衡预算。在预算执行审计和财政决算审计中,需注重预算历年来结转下年支出的具体项目,结合专款对账表、总账和财政决算报表的审计发现问题。

5、套取专款。专款资金使用单位对专项资金以物代资,采用低进高出的手段套取专款资金,或是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利用发票管理漏洞,从税务部门 *** 或从供货单位开具假发票等套取资金,通过虚假会计业务套取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小金库。

在审计中

一是审查专款使用单位购置工程物资材料的真实性,从进货发票、购销合同、市场价格着手发现漏洞。二是从审阅承包工程合同、核实工程量、审核工程预决算处着手查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之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主观:

挪用专项资金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或挪用特定款物罪,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涉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开发商挪用维修基金显然是违法犯罪行为,挪用房屋维修基金达到一定额度,不归还被挪用资金的,挪用者会构成刑事犯罪,按挪用资金罪进行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根据《关于惩罚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现实问题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私自将该小区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挪用进行投资,所得收益作为员工的“分红”,该小区业主得知后,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返还专项维修资金却遭到了拒绝。那么,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挪用的行为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此行为,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您好,挪用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破坏专款专用的原则,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擅自改变公款用途,将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或者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行为。

目前,我国刑法目前对挪用专项资金进行处罚暂且专门的规定,而在实务当中参考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及司法解释,进行具体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