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装修设计中水电验收的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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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装修设计中水电验收的流程是怎样的?,第1张

办公室装修设计中水电验收的流程是怎样的?
导读:办公室装修中的水电验收是确保水电系统安全和符合相关标准的重要步骤。以下是一般的水电验收流程:1 施工前准备:在开始水电验收之前,建筑施工主体工程需要完成并通过相应的验收,确保基本结构和施工质量达到要求。2 施工图纸审核:水电施工单位需要提交

办公室装修中的水电验收是确保水电系统安全和符合相关标准的重要步骤。以下是一般的水电验收流程:

1 施工前准备:在开始水电验收之前,建筑施工主体工程需要完成并通过相应的验收,确保基本结构和施工质量达到要求。

2 施工图纸审核:水电施工单位需要提交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由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包括确认施工图纸的合规性、符合建筑设计和施工规范等。

3 施工过程监控:水电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或技术人员会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控,确保施工按照规划和技术要求进行。他们会检查施工质量、材料选择、安装位置等。

4 完工申请:水电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会向相关部门提交完工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完工资料,如竣工图纸、质量检测报告等。

5 水电验收: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对水电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包括检查管道、线路铺设是否合格、连接是否牢固、绝缘是否良好等。此外,还会检查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如插座和开关是否正常使用、水龙头和下水道是否通畅等。

6 验收报告和备案:验收合格后,会出具水电验收报告,并备案。报告中会记录验收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然后,相应的部门会核发相应的审批或使用证书。

杭州麦田装饰提示,水电验收的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在装修过程中咨询专业的水电工程师或相关部门,以确保水电安全和合规性。

办公室装修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形象,一个好的办公室设计可以反映公司的文化,更能将企业的优势传达出来。还可以给员工一个舒适,激发灵感的工作场所。那怎样辨别写字楼装修的好呢?

 

办公室装修设计

一、怎样辨别写字楼装修的好。

1正规办公楼装饰设计公司肯定会有自己的办公室,可到装饰公司实地考察,看看公司的办公环境如何,也是对其实力的了解,以及相关装修资质有无。

2办公楼装修公司哪家好,重要一点,要了解其整体服务系统是否健全。从设计,装修材料,施工,软装,验收,最后的售后服务,整个服务都有严格的执行标准。

3看施工现场情况,办公室装修硬装很重要,那么要了解其施工过程是否有严格的监督,工期是否有进度表,从细节就可以看出该公司是否专业。

办公室装修要注意些什么。

1规模

对写字楼装修有信心的公司来说,要清楚地说明自己的需求和该公司的服务业务是否匹配?或者知道公司的规模是多少?企业有没有强大的装修队伍,有的话,他们接到客户需要做写字楼装修的订单后,可以迅速上门测量房间及设计,有效地为客户节省时间,达到较高的装潢效率,对业主来说,可以得到很大的帮助。

2报价

知道要办公室装修空间的面积,看看你认为比较可信的公司所提供的报价,在某些情况下,报价看上去很重要,例如,办公室里停止装修时,很多时候,多个办公功能区都不再装修,而不仅仅是一间办公室,因此在这方面提供报价非常重要,注意一些价格上也会有很大差距。

3设计

合同是办公室装修设计中一个重要环节。报价和材料的设计决策。当检视设计方案时,请设计者列出所有费用项目,按半包价及整包包价,确认后签合同,并记着签好合同后再签合同,否则会出现一些争议。

4施工

找准办公建筑装饰设计公司,专业的施工队伍对建筑各个阶段进行监督。对各环节进行监督,保证施工质量,从而达到办公室装修效果更佳。

5赢得顾客信任。

由于良好的声誉等于五星级企业的资产,获得客户的重要信赖,才能赢得更大的市场。设计得当的办公空间能给客户带来安全感,让业主相信公装公司能够保证装修质量。

办公室装修步骤和流程是每个企业领导都必须要了解的,这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公司业务的推进。因此,将详细讲述办公室装修步骤和流程

一、前期沟通咨询

(1)客户通过 *** 或者到公司直接面谈;

(2)专业人员或设计师接待客户来访,详细回答客户的问题

(3)客户检查装修公司的各个方面资质:规模、资质、案例、价格、设计水平、质量保证等

(4)通过初步调查,确定上门量房的时间和地点

二、设计师现场测量

(1)设计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到现场测量拟装修地点的面积和其他数据

(2)设计师了解业主对装修的具体要求和想法

(3)根据业主的要求和房屋结构,设计师提出初步设计想法,双方沟通设计方案

(4)如果业主要求,设计方可牵头参观样板间或施工现场,调查施工质量

三、讨论设计方案

(1)业主在约定时间到公司查看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师详细介绍设计思想

(2)根据平面图、效果图和设计单位的具体介绍,业主对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并修改(或批准)

四、确定装修方案

(1)整理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相应的装修工程预算

(2)业主最终确认设计方案,并安排设计单位下发施工图

(3)设计单位配合业主了解装修工程预算,落实施工项目,审核单价,预算中的数量等内容

五、签订正式合同(一式四份)

(1)确定工程工期和开工日期,了解施工组织、计划和人员安排

(2)正式确认并签订装修合同(含装修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图纸及预算)

(3)支付首期工程款

六、施工中期

办理开工手续:施工队入场前,业主和装修公司应按物业管理部门规定办理开工手续。提供法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人员身份证及照片,物业管理部签发开工证、进场证

七、设计现场交底

开工之日,设计单位召集业主、施工负责人、工程监理到施工现场进行交底,确定并实施施工方案,对原房屋的墙、顶、地、水、电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业主,现场交底后,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处理施工期间的日常事务,施工开始时,施工负责人应提交施工进度表,安排材料采购和分段验收的具体时间

八、进料和验收

由施工现场负责人通知公司物资配送中心统一配送装饰材料,材料进场后,业主对材料质量、品牌进行验收,填写《装饰材料验收表》,验收合格,施工人员开始施工,业主提供的装饰材料甲方(业主)按施工进度计划时间提供

在采购过程中,乙方(装修公司)可派人配合采购,甲方也可委托乙方直接代甲方采购。主要材料采购授权书必须签署

九、办公室装修设计过程保修期后,如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公司也应负责对于维护和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费用

以上是办公室装修设计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

一般来说,办公室装修设计的阶段是分为4个阶段:

1、方案阶段、

2、初步设计阶段、

3、施工设计阶段

4、现场施工监理阶段。

其实我个人觉得其实还有一个,验收阶段,因为装修结果还是为了享受装修完的效果,所以最后少不了验收这个环节!

裁判要旨

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购房人实际收房的,未验收合格的房屋的交付行为有效。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6日,王云安与日照港房开公司签订团购预定协议:王云安认购日照港房开公司开发的城市风景小区20号商住楼一栋(简称“案涉房屋”),总房款合计为6544万元;交房时间为2011年8月1日,逾期超过30日起日照港房开公司按日向王云安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010年10月28日,案涉房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2011年3月5日,分部分项验收合格。2011年9月9日,经日照港房开公司同意,王云安进场装修。

2015年6月4日,案涉房屋取得建设工程施工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于当月11日通过日照港房开公司组织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竣工验收,于2015年8月31日完成竣工备案。

双方至今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办理楼房交接验收手续;王云安未取得房产证。

双方因纠纷成讼。其中,王云安诉讼请求,日照港房开公司支付其逾期交房违约金11562万元(自2011年9月1日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日照港房开公司抗辩,2011年3月5日分项分部验收合格已达到交房标准,王云安于2011年9月9日进场装修可证明日照港房开公司履行了交房义务,即使存在逾期交房,也只需承担9天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诉讼中,王云安自认自2014年1月1日实际使用房屋。

本案历经一审(日照中院)、二审(山东高院)及再审(更高法院);更高法院认定,日照港房开公司向王云安交付案涉房屋的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并再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决支持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实务指南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日照港房开公司向王云安逾期交房的具体日期,且争议体现在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截止日期。王云安自认自2014年1月1日实际使用房屋,即主张2014年1月1日为交房日期。日照港房开公司抗辩,2011年3月5日分项分部验收合格已达到交房标准,王云安于2011年9月9日经公司同意进场装修可证明公司履行了交房义务,即2011年9月9日为交房日期。更高法院一锤定音,认为交房条件是“经验收合格”,交房行为是“转移占有”;并认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1月1日,支持王云安的主张。

笔者认为,日照港房开公司的抗辩,错认交房条件与交房行为,苍白无力。首先,关于交房条件。2011年3月5日的分项分部验收合格,并非2015年6月11日的五方验收合格,并非法定交房条件,具体裁判观点参见本号《房产裁判指南》往期文章,不再赘述。其次,关于交房行为。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王云安进场装修并非双方约定或同意的交房方式,案涉房屋并未移转占有,并非交房行为。因此,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自认规则,认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1月1日,并作为计算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截止日期,并无不妥。

本案是刀光剑影,化于无形。假设王云安变更诉讼策略,并未自认2014年1月1日实际使用房屋;而是主张案涉房屋直至2015年6月11日才经五方验收合格并具备法定交房条件,之前的交房行为无效;且案涉房屋一直未交付使用,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计算至双方实际办理交房手续之日止。则案情为之一新,争点为之一变。笔者认为,此为本案隐藏的重大争议问题,即未验收合格的房屋的交付行为是否无效。本案中,更高法院虽点到了交房条件与交房行为,但侧重在于不采纳开发商的抗辩,对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着墨不多。但从裁判结果上看,更高法院认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1月1日,明明白白,并未因此时案涉房屋尚不符合法定交房条件而否认交房行为的效力,即变相承认了未验收合格的房屋的交房行为有效。

司法实务中,未验收合格的房屋的交付行为是否无效,存在“有效说”与“无效说”的争议,且争议巨大(参见关联案例),甚至在同一高院(如河南高院、广西高院)竟然有截然相反的裁判观点,亟待更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予以一锤定音;其中,“有效说”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当前的主流裁判观点:甲、有效说。具体理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规范与管理,而非否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商品房交付行为的效力。且房屋交付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房屋交付时虽不符合交房条件,但买受人实际收房的,应视为对开发商交房行为的认可,买受人有权继续请求开发商依约完善交房条件。乙、无效说。具体理由:房屋未经五方验收合格的,并不符合法定交房条件,交付行为无效,且在此日期之前即使买受人在交房手续上签字亦不能视为有效交房。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对日照港房开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

本案王云安、日照港房开公司对日照港房开公司逾期交房的事实并无争议,双方争议的是日照港房开公司向王云安交付案涉房屋的具体时间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比例问题。(一)关于日照港房开公司逾期向王云安交付案涉房屋的具体时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房屋交付的条件和房屋的交付使用予以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案涉城市风景小区20号商住楼于2015年6月4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于当月11日通过日照港房开公司组织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竣工验收,于2015年8月31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竣工备案。诉讼中,王云安主张房屋自2013年年底消防验收合格,自2014年1月1日实际使用房屋。二审判决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并结合王云安的自认、诉讼请求等因素,认定日照港房开公司向王云安交付案涉房屋的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并无不当。

关联法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法》(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修订)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索引

《日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更高人民法院(2019)更高法民再216号

关联案例

1有效说:未验收合格的房屋的交付行为有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规范与管理,而非否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商品房交付行为的效力。

案例一:《陈振良、赖菊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粤民再346号,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案涉交房时间认定问题。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之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案涉《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之一款约定,“富康公司应在2012年9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案涉房屋交付给陈振良、赖菊红”;第十一条之一款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但是,案涉房屋已于2012年8月25日开始交由陈振良、赖菊红占有使用至今。

本案中,富康公司主张自己在陈振良、赖菊红的强烈要求下将未达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但未举证证明其该项主张,且与案涉《收楼验收声明书》所载内容及其在再审法庭调查中的陈述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规范与管理,而非否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商品房交付行为的效力,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富康公司以案涉房屋交付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抗辩主张案涉交付行为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二审判决认定案涉交房时间不是2012年8月25日,而是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2016年5月28日,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房屋交付使用是购房人依约而有权占有商品房的事实状态,交付使用后购房人有权请求开发商依约完善商品房交付条件。开发商以商品房交付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主张该实际交付使用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蔡佛财、惠东县富康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474号,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涉案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时间认定问题。蔡佛财与富康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2011年5月30日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给蔡佛财使用,显然,该交房期限的约定不合理亦不具有操作性,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中关于交房期限的约定为无效条款。涉案商品房已于2012年4月23日交由蔡佛财占有使用至今。该交付使用是蔡佛财基于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有权占有商品房的事实状态,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蔡佛财有权请求富康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完善商品房交付条件及办理过户登记。

因此,富康公司以涉案商品房交付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主张该实际交付使用行为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二审判决以涉案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交付使用时间,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房屋交付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房屋交付时虽不符合交房条件,但购房人实际收房的,应视为对开发商交房行为的认可。

案例三:《张世勤、安徽闽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申1851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主要规定了房屋的交付使用、风险转移及买受人受领迟延问题。闽商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交付时,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亦未通过综合验收,不符合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张世勤本可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拒收房屋,但其不但未拒收房屋,还在交房当日实地验房后领取房屋钥匙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鉴于房屋交付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交付和接受,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且双方合同对于房屋的交付亦未作出特别约定,张世勤实地验房、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的行为应视为对闽商公司交房行为的认可。

房屋在达到法定交房条件之后,购房人实际收房的,虽此时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该交房行为亦有效;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并未逾期交房。

案例四:《伍升安、柳州东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申728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关于涉案房屋交付时间的认定,涉及被申请人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经五方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便具备了法定交付条件。本案涉案房屋于2019年6月26日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五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盖章验收合格,具备了法定的交付条件。虽然被申请人实际交房时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但被申请人在达到法定交房条件之后即通知再审申请人收房,再审申请人亦于2019年6月29日签领了房屋钥匙及相关资料,目前亦没有证据证实争议房屋交房后出现质量问题,也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存在虚假。

因此,可认定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9日向再审申请人履行了交房义务,并未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情形。故原审判决对本案涉案房屋的交付时间认定并无不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正确。再审申请人以涉案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存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存在虚假等问题,主张被申请人的交房行为无效,因再审申请人无新的证据足以否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系列案:(2020)桂民申7275号、(2020)桂民申7276号、(2020)桂民申7277号、(2020)桂民申7278号、(2020)桂民申7279号、(2020)桂民申7280号、(2020)桂民申7281号、(2020)桂民申7283号、(2020)桂民申7284号、(2020)桂民申7285号、(2020)桂民申7286号、(2020)桂民申7289号、(2020)桂民申7290号、(2020)桂民申7291号、(2020)桂民申7292号、(2020)桂民申7293号、(2020)桂民申7294号

开发商将房屋转移给购房人占有应视为开发商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购房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尚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接收房屋的,应视为对开发商交房行为的认可。

案例五:《李广亮、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377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李广亮主张的二审判决认定违约天数计算至其领取房屋钥匙时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

首先,关于房屋交付使用的认定问题。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出卖人将已经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的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故房屋的交付使用是占有的一种事实状态,出卖人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应视为出卖人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

其次,关于当事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问题。在当事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条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依据约定拒绝接收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并向出卖人主张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但买受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尚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接收房屋的,应视为对房屋交付行为的认可。

结合本案情况,李广亮在明知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情况下,签署入住声明并领取房屋钥匙,应视为对案涉房屋的交付使用和对房屋交付行为的认可,故原审判决认定棕榈泉公司逾期交房违约天数计算至李广亮领取房屋钥匙的时间并无不当。

2无效说:未验收合格的房屋的交付行为无效。

房屋虽已交付,但此时房屋未经五方验收合格,并不符合交付条件,交付行为无效;法院应以商品房经五方验收合格的时间认定为房屋的交付时间。

案例六:《韩晓改、郑州御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532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交房时间的问题。双方在一审庭审时均认可案涉房屋于2018年10月31日交付,但由于此时未经过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故二审判决将案涉商业综合楼及开闭所经五大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备案合格的时间2019年1月29日认定为房屋交付时间并无不当。

竣工验收合格是房屋交付的法定条件;在此日期之前即使购房人在《房屋交接单》、《买受人声明》上签字亦不能视为开发商有效交房。

案例七:《广西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申6685号,本院认为,(三)关于二审法院认定交房日期是否有误的问题。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竣工验收合格是房屋交付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在2018年2月8日方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至此日案涉商品房才竣工验收合格并满足法定交付的条件。在此日期之前即使被申请人在《房屋交接单》《买受人声明》上签字亦不能视为有效交房。2018年2月10日,再审申请人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向被申请人发放交房通知,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房屋的交房时间为2018年2月10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系列案:(2020)桂民申6673号、(2020)桂民申6674号、(2020)桂民申6677号、(2020)桂民申6678号、(2020)桂民申6680号、(2020)桂民申6684号、(2020)桂民申6686号、(2020)桂民申6687号、(2020)桂民申6691号、(2020)桂民申6699号、(2020)桂民申6702号、(2020)桂民申6704号、(2020)桂民申6706号、(2020)桂民申6710号、(2020)桂民申6712号、(2020)桂民申6713号、(2020)桂民申6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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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面处理

因为办公室地面必须平整,如果不平会对办公室地面装饰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平之处要用水泥沙浆找平,或者用水泥自流平也可以。办公室吊顶不管选用石棉板还是矿棉板,都要用螺丝拉杆悬挂,这样才能经久耐用,用铁丝悬挂是绝对不允许的。

2、强弱电工程

很多办公室装修过程中,因为规模小,弱电改造往往不会请专门的综合布线的公司来做。这时就要较注意,数据和语音的标签一定要在放线的时候做好,不给后续工作带来麻烦。办公室装修 *** 布线中所有需要穿管的线,必须用钢管,而不能是家装里常见的pvc管,线盒也是铁盒子,也许pvc也能用,但要求就是这样。

3、中央空调

现在很多的楼宇配有中央空调和新风系,但室内出风口不一定能满足要求。需要装修公司委托专业人士延长或改造出风口,并需要吊顶工程配合。

4、消防工程

现代的办公室对消防的要求有相关的规范。如果你要吊顶,室内所有的喷淋口一定要露出吊顶一定尺寸,而且要操持水平。如果室内隔出了新的空间,按照消防规范,必须增加单独的烟感器,而且还是要请专业的公司来做,一般是大楼的维保单位。这一项和上面那项如果改不好的话,是通不过物业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