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制吸音板价格及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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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吸音板价格及厂家,第1张

木制吸音板价格及厂家
导读:  吸音板是一种可以隔绝声音的建筑材料,在地面、墙面、天花板装饰上,可以帮助阻挡空间产生的噪音,像办公室、**院、超市、音乐厅、KTV酒吧、专业录音棚等需要静音或会产生噪音的场所里比较常用。吸音板有多种材质,其中木制吸音板比较常见,它也比较

  吸音板是一种可以隔绝声音的建筑材料,在地面、墙面、天花板装饰上,可以帮助阻挡空间产生的噪音,像办公室、**院、超市、音乐厅、KTV酒吧、专业录音棚等需要静音或会产生噪音的场所里比较常用。吸音板有多种材质,其中木制吸音板比较常见,它也比较美观,能给墙面带来好的装饰作用。那么木制吸音板价格是多少又有哪些生产常见。

  木制吸音板价格:每平方米的价格在90元、45元、60元、143元、230元等。根据木制吸音板的质量、设计方式等不同,木制吸音板价格也会不一样,在购买木制吸音板的时候可以看看不同厂家提供的价位。

  木制吸音板厂家

  1、广州大音希声建材有限公司。大音希主要生产升学材料、对声学工程进行施工的企业,大音希生产的产品为客户提供好的隔音、吸音效果,应用在酒店、会议室、体验馆、娱乐场所、会议室等多个场所,产品包括有槽木吸音板、木制吸音板、孔木吸音板、软包吸音板、生态木吸音板、家庭影院吸音扩散体、菱镁木丝吸音板、声学活动隔断、扩散体吸音板等。

  2、北京亚泰腾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亚泰腾飞主要提供各种室内外装饰建筑材料,包括木制吸音板、机房静电地板、铝单板幕墙、木丝吸音板、隔音纤维喷涂、矿棉吸音板、聚酯纤维吸音板、阻尼隔音板、布艺吸音板、工装家装铝条板等。

  3、佛山声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声泰建筑材料主要提供各种建筑声学工程设计、装饰服务,还提供各种声学材料的销售等,包括孔木吸声板、天花减震器、水泥木丝吸声板、复合隔声减震垫、复合隔声板、聚酯纤维吸声板、隔声材料、槽木吸声板、声学活动隔断、聚酯纤维吸音板、进口吸声棉、布艺软包吸声板、吸音/隔音棉等等。

  4、河南一航吸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一航专业从事声学吸音装饰材料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安装服务,产品包括木质条形吸音板、木质穿孔吸音板、聚脂纤维吸音板、木质复合吸音板、木丝装饰吸音板、纤维雕花艺术板、陶铝不燃吸音板等。

  木制吸音板价格及厂家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吸音板除了木制外,还有塑料等其他材质,有需要的消费者也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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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震)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的具体情形。

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公告》明确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明确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以下为文件全文: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 *** 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 *** 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 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 *** 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6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土地、房屋的契税完税、减免税、不征税等涉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三)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具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 *** 、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交易等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 *** 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