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张贴动漫人物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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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张贴动漫人物侵权吗?,第1张

公共场所张贴动漫人物侵权吗?
导读:侵权。未经权利人授权进行的商业行为,已经侵害了权益人的利益,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经合作作者许可,将

侵权。未经权利人授权进行的商业行为,已经侵害了权益人的利益,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你这个可以算是侵权行为,但是,能够追究你的只有日本动画公司的人,你的店开在哪里?一般的日本游客看到只会觉得开心罢了,因为自家文化流传甚广,并且,我不认为会有被在国外宣传还拎不清的日本佬(in动画公司)要是其占有欲强,最多让你收起来而已!因为没有利益损害~

注意:切忌不可以放OVA,最多只能放TV版!因为OVA是以DVD贩卖的方式出售的,是不可未授权就在公开场合放送的?

我手打的,要采纳啊!更好加辛苦分~谢谢~ 另外如果是在上海,给我发条信息谢谢~我去逛逛~

法律分析:如果不是开设店面营业批发的话,只是小数目营业,是不会有问题的,如果数量过多,更好征求正规厂家的认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 *** 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 *** 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 *** 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 *** 本条之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