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装修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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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装修有补偿吗,第1张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装修有补偿吗
导读: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装修有补偿吗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装修有补偿吗如果租赁合同中就没有续签的约定,那么合同到期了就不会有补偿,反之,将会按照租赁合同上的约定进行补偿。  一、根据租赁合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装修有补偿吗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装修有补偿吗如果租赁合同中就没有续签的约定,那么合同到期了就不会有补偿,反之,将会按照租赁合同上的约定进行补偿。

 一、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

 最长期限: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若是租赁合同中未有续签的规定,原则上双方都可以选择不续签,一般是没有什么补偿的;若是合同中有续签的规定,一方不按合同约定续签的话,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的。

 三、注意事项

 1、 租赁合同之租期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过租赁期使用租赁物,应支付给出租方超时使用的租金。

 2、 租赁合同之租金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采用银行转账需写上户名、银行账号),实行按月支付、按季还是年支付等。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应于每月的具体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期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3、 租赁合同之保证金条款

 在租赁物租赁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保证金或押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同时对于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应进行明确约定。

 4、 租赁合同之转租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

 5、 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对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出租方应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但也可以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维修义务。

 6、 其他事项

 在合同中,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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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租客装修房子这种情况,假如合同当中明确表示租客在租赁期限之内自己装修费用自己承担,到期之后房东不承担装修费用的损失问题,那房东自然就不用赔偿。但假如合同当中另有规定,租客对商铺进行装修之后,在租赁期限到期,房东可以以一定的价格支付装修费用,那就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给租客一定的装修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到期,不续租的,承租人可以把自己对该租赁房屋的装修进行拆除,这不违法。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装修费用如何处理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到法院提起诉讼。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更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李某的一间店面房屋出租给王某开饭店,为期一年。王某在饭店经营期间对房屋进行一定的装修,李某亦未提出异议。由于合同对一般装修物的处理未作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因装修物的补偿问题发生争执,起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王某对房屋的装修可视为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此行为并未得到李某同意,且王某明知合同期才一年,不考虑投资回报率而投入大量装修,其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王某无权要求李某对其进行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理由是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李某应当知道开设饭店需进行必要装修,且李某在王某装修时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王某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故李某应对王某做出补偿,但补偿数额应不超过该房屋的增值部分。本案有必要对装修物的性质先进行一下探讨。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王某,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李某,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李某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这里要区分添附行为系善意行为还是恶意行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一般装修问题的处理虽未作明确约定,但合同签订后,王某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过程中,李某既未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许,符合之一个前提。其次房屋经过装修后,价值有所增加,由于装修物附合于房屋,两者不可拆分,租赁合同终止后李某即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故李某应当补偿王某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笔者认为本案两种分歧意见所适用的法律实际并无矛盾,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故不能适用本案。对装修物补偿问题的法律适用,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即应当比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本着更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判令李某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作者:徐建飞 马莺

协商解决

看原来的合同里有没有约定,按照约定协商解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租赁合同有关装修装饰问题,需要看所签租赁合同是否对其有约定。比如约定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则从其约定的条款;如出租人未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而承租人擅自进行了装修,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甚至如因装修装饰给出租人造成了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中装修装饰物的约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1、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法律上将装饰物分为形成附合与未形成附合两类类型,未形成附合的装饰物所有权原则上归出租人,可以取回。形成附合的装饰物简单来说就是无法拆除或拆除后使装饰物的价值显著降低的装修,所有权归出租人,但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根据租赁合同的情形,如因租赁合同解除而终止的,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装饰物的残值损失,出租人无过错的原则上不承担装修物残值损失,若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向承租人适当补偿,出租人可以做适当的补偿。2、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情况下,承租人私自进行了装修,不仅装饰费用需要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还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甚至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