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什么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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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什么随意摆放烟花爆竹,第1张

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什么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导读:一、规划原则      (一)贵阳市二环以内范围,不予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二环以贵阳市东、西、南、北环线为准。      (二)不在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场、居住小区及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三)应选择

一、规划原则

      (一)贵阳市二环以内范围,不予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二环以贵阳市东、西、南、北环线为准。

      (二)不在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场、居住小区及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三)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四)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五)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六)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五)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六)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七)不应设置在消防通道道上。

      二、外部距离

      烟花爆竹零售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该零售点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

      (一)220KV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最小允许距离50米;

      (二)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最小允许距离100米;

      (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最小允许距离50米。

      三、面积

      烟花爆竹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

      四、存放 ***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使用面积=10m2的,更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50kg,更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50箱。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使用面积>10m2且≤15m2的,更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70kg,更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70箱。

      (三)烟花爆竹零售点使用面积>15m2且≤25m2的,更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00kg,更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100箱。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使用面积>25m2且≤35m2的,更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40kg,更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140箱。

      (五)烟花爆竹零售点使用面积>35m2且≤50m2的,更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90kg,更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190箱。

      (六)烟花爆竹零售点使用面积>50m2且≤70m2的,更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250kg,更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250箱。

      (七)烟花爆竹零售点使用面积>70m2且≤200m2的,更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300kg,更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300箱。

      五、平面布置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

      1、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2、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二)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三)烟花爆竹零售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

      (四)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五)烟花爆竹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六、建筑结构

      (一)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

      (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三)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四)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 *** 的雨搭。

      (五)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六)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七)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七、消防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

      (二)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三)烟花爆竹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八、电气

      (一)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二)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三)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四)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九、经营行为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二)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允许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

      (三)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四)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

      (五)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六)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

      (七)不允许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

      十、安全管理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二)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

      (四)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

      (五)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六)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七)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 *** 信息。

      (八)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经营)许可证》。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企业有: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企业介绍:

1、矿山企业。矿山企业是指依法批准的在矿区范围内从事矿山资源开采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2、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不得经营销售。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运输、保管以及买卖民间燃放的烟花爆竹等的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运输,保管以及买卖民用爆炸物品和民用爆炸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

中国禁燃禁放的省份有北京、天津、上海。其它省份城市主要有西安、合肥、长沙等不少城市采取禁放、限放举措,或者对原来的措施进行“加码”。据公安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444个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中省会市10个、地级市91个、县(市)343个;764个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其中直辖市4个、省会市15个、地级市174个、县(市)571个。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的传统年俗。但随着近年来雾霾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多的城市选择禁放或者限放烟花爆竹。

盘点:多地对烟花爆竹燃放禁限

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将北京五环路以内区域(含五环路)由“限制燃放区域”调整为“禁止燃放区域”。

2018年1月1日起,天津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将不分时间、地点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8年2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加强2018年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与去年相比,增加了“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作为禁放场所,禁放范围也大幅增加。

2018年1月1日起,山东济南市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将正式禁燃烟花爆竹。

2018年1月1日起,安徽合肥市城区包括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在内的8大区域,由限制燃放变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8年1月1日起,湖南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2017年12月1日起,《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行政区域,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017年12月1日起,河北保定市主城区全年(含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效期五年。

2017年12月1日起,江西共青城市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可燃放。

大连市人民 *** 关于做好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

各区市县人民 *** ,各先导区管委会,市 *** 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公共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2023年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控制燃放区域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全域,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成区为控制燃放区域。

二、燃放时间规定

控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腊月二十三)、2023年1月21日(除夕)至2023年1月28日(正月初七)、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3时(除夕不限时)

控制燃放区域之外的地区允许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腊月二十三)至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3时(除夕不限时);

其他时间,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地点

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时间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重要军事区域;

3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8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0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其中使用外墙保温材料的安全距离60米范围内;

11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2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13各级公安、应急部门根据安全需要确定的禁燃地点。

四、其他规定

1为保障市民健康,如天气预告大气扩散条件较差时,倡议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

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燃放地点、燃放许可等规定执行。

3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举报 *** :110。

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规定之外的其他要求,依据《大连市人民 ***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13〕62号)执行。

上海外环外是禁止放烟花的。外环以内人多空间相对小,而且高楼大厦较多,施放烟花后废气不易发散,容易造成空气污染,为了保护环境所以规定外环线之内就不准施放烟火。

按照《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和时段如下:

(一)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驻地。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5、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7、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8、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9、区人民 *** 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城、场所。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