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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宝典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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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发人:徐福成

   *** 濮阳市华龙区委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 ***

  关于查处龙珠石化有限公司龙珠加油站

  非法占地情况的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

  省委 *** 工作领导小组对华龙区龙珠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珠石化)龙珠加油站违法占地通报批评后,华龙区区委、区 *** 对工作中的失误和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深刻反省、认真研究,立即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成立了以区纪委书记王立献同志为组长的处理龙珠加油站非法占地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在调查取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了龙珠石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国平作伪证、违法占地的刑事责任;关闭了加油站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对龙珠加油站非法占地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受到损失的 *** 群众给予了合理的经济补偿,维护了 *** 人的合法权益。目前, *** 人明确表示要息诉罢访。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龙珠石化违法占地的基本情况及客观背景

  龙珠石化有限公司龙珠加油站,位于濮台公路与106国道交叉口东南角。经查证,龙珠加油站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于2002年11月违法占用土地3717亩,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有加油站一座、办公楼一栋、地下油库一处等。该宗用地是2002年区委、区 *** 为响应省委、省 *** 加快经济发展的号召,通过招商引资将一外地企业吸引到华龙区投资的。按照当时政策规定,区委、区 *** 与龙珠石化有限公司签订了用地合同,允许该企业在刚通车的106国道与濮台公路交叉口东南角建设加油站。2006年11月豫政办〔2006〕101号文件的出台,使该企业有了补办手续的机会,但由于龙珠加油站经理张国平与被占地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没有协调好,当时尚有20%的群众不同意办理,达不成一致意见,致使该企业没有如期补办用地手续。随着土地政策的日益趋紧,区委、区 *** 也曾计划对该加油站予以拆除,但考虑到该加油站的经理张国平身体残疾,且动辄扬言与区 *** 签订过合同,若违约拆除将实施过激行为引炸加油站,为避免事态扩大发生恶性事件,一直拖延至今未予处理;另外考虑到该企业在新规划的产业聚集区之内,下一步有办理土地手续的可能,故形成长达数年的违法占地事实。

  二、对龙珠石化有限公司龙珠加油站经理、法人张国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珠石化有限公司龙珠加油站经理、法人张国平,2002年,以建设石油化工厂为名租赁土地3717亩,用于建设龙珠加油站,其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是造成违法占地的直接责任人;2005年,该加油站员工田大帅在加油站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殴打后,为了索要赔偿,张国平指使苏长海(已判决)、吉永伟(已判决)、赵贤(已判决)将田大帅耳膜故意造成穿孔,其行为已构成了伪造证据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10月19日,华龙区法院决定对张国平进行逮捕,此案已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三、对龙珠加油站依法关闭并进行行政处罚

  (一)9月30日,华龙区区委、区 *** 责成土地、城建、工商等部门依法关闭了龙珠加油站,并按照《土地法》等相关规定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加油站已被查封停业。

  (二)华龙区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有关规定于10月28日向龙珠石化有限公司再次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占地处以4389725元罚款。目前,该罚款已上缴。

  四、对龙珠加油站违法占地中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龙珠石化公司龙珠加油站非法占用土地问题虽然与当时的大上项目、加快发展的历史原因有很大关系,但也暴露出我区一些单位和部门把握政策不准,执行政策不严和工作措施不力等诸多问题,致使引发了后来群众 *** 案件的发生,给省委、省 *** 造成了很多麻烦,同时也给我区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区委、区 *** 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了严肃法纪,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已建议濮阳市纪委、市监察局,责成区纪委、区监察局分别对此案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原华龙区分管土地工作的副区长(现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艾延嘉同志,在龙珠石化土地违法及引发的群众 *** 问题上有一定的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艾延嘉同志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安排关闭龙珠化工公司加油站,协调司法机关逮捕加油站负责人,积极落实土地赔偿政策。根据《关于违反 *** 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之一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之一款之规定,经濮阳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2009年11月7日研究之决定,给予艾延嘉行政警告处分。

  (二)华龙区发改委党组书记姚奎鹏,任发改委主任期间,在已知龙珠石化有限公司龙珠加油站属非法占地的情况下,仍与该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书,使该公司非法占地成为事实,负有直接责任。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姚奎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华龙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乔玉珠,分管起诉工作,在国土资源局提请公安机关追究该公司责任人刑事责任,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将此案移交给区检察院,申请对龙珠石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国平以非法占用土地罪进行起诉后,区检察院以找不到人为由,一直没有依法作出处理,并于2009年3月为张国平办理了取保候审,使非法占地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乔玉珠对此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第4款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乔玉珠党内警告处分。

  (四)孟轲乡辛田村党支部书记韩满囤,代表村委会与龙珠石化有限公司非法签订了《路边地开发协议》、《补充协议》、《附加协议》,协议内容未向村民公开,致使龙珠石化有限公司违法租用该村土地成为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在加油站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装修款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纪。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109条、85条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韩满囤撤销党内一切职务处分。

  (五)孟轲乡辛田村村委主任韩现文,协同他人代表村委与龙珠石化有限公司非法签订了《路边地开发协议》、《补充协议》、《附加协议》,协议内容未向村民公开,致使龙珠石化有限公司违法租用该村土地成为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109条之规定,给予韩现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孟轲乡辛田村村委委员宋兆立,协同他人代表村委与龙珠石化有限公司非法签订了《路边地开发协议》、《补充协议》、《附加协议》,协议内容未向村民公开,致使龙珠石化有限公司违法租用该村土地成为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合伙向龙珠石化有限公司索要装修款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参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109条、第85条之规定,给予宋兆立党内警告处分。

  五、对龙珠加油站非法占地和施工过程中受到损失的群众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针对因龙珠加油站违法占地和施工过程中给辛田村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区委、区 *** 已责成孟轲乡党委、 *** 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结果核定了补偿金额。目前,已补偿群众集体损失165万元,个人损失10万元,集体、个人均得到了合理补偿。群众对区委、区 *** 的做法非常满意,情绪稳定,表示息诉罢访。

  华龙区区委、区 *** 将认真吸取龙珠加油站违法占地案件的教训,引以为戒,在经济发展中将严格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特此报告。

请参考下文:

核心提示: 古人有“官不修衙,客不修店”的说法。官不修衙的主要原因,当是财政卡死,审批麻烦,以及制度风纪等种种限制。所以,除了少数利用前朝王宫改建者外,绝无大盖豪华办公楼所的可能

北宋哲宗元祐四年(1089年)九月,刚上任不久的杭州市长(知杭州)苏东坡,给中央上了一道《乞赐度牒修廨宇状》,大致内容是:杭州的机关用房,多是五代吴越割据时留下的建筑,百余年来,风雨腐坏,日就颓毁。各级 *** 因财政拮据,尤讳修造,开销达十千,就必须请准上级,不得擅支,所以只能因循支撑,苟延岁月。熙宁时,臣曾来杭州任通判,已见州署屋宇纷纷倾斜,如今又过十五六年,其坏可知。到任这一天,眼看州府楼庑歪倒开豁,都用小木横斜撑住,每过其下,栗然寒心。再问通判等同僚,各自衙署的情况都是这样,每遇大风雨便不敢安睡。今年六月,签书判官厅办公屋倒塌,压伤书吏二人。八月,鼓角楼坍毁,压死值楼匠役全家四口,其中还有孕妇一人。现在各单位的官吏及其家属,无不担忧负恐。臣不敢坐视,连日组织检查,仅大面积堕坏的危房就有二十七处。估算修换费用,总得四万余贯。要是等三五年内全部坍毁再作改建,那就远非四万余贯了。故请求批给杭州二百道度牒(官府发给的僧道出家凭证),自行出售,以充公廨修换费用。如蒙中央调查,所述失实,所请失当,臣甘伏欺罔之罪。

苏东坡的这道申请是否获得批准,笔者未作考证,但彼时官府修建衙署之不易,财政之匮乏,以至要靠中央特批度牒变卖才能解决一次大修费用,恐怕是现代人难以设想的。

北宋开始,擅修廨舍要受处分

从头追溯,古代的衙署修建制度,有一个演变过程。据史料记载,两晋六朝、隋唐官府多有修建衙署的自 *** 。从北宋开始,朝廷对财政管理严格,凡州军常例之外的财务,都需先禀报代表中央财政的转运司,由转运司审核上奏,绝无擅自决定的权力。以营造工程为例,据欧阳修《偃虹堤记》介绍:仁宗庆历时,岳州欲修偃虹堤,先向转运司申请并提出方案和预算,转运司选择能员下州踏勘,审核方案,历经三次反复修正,再奏上朝廷,由三司(更高财经机构)审议,“然后曰可”,即下达批复。试想,利国利民的堤堰修建尚且需要经过如此严格的审批程序,相比之下,看不出有什么直接经济效益的办公用房、吏员宿舍之类,要想动用财政修建,谈何容易?本文篇首所引苏东坡奏疏中,“近年监司急于财用,尤讳修造,自十千以上,不许擅支”等语,大抵就是这些制度的反映。

《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常可看见地方官员因修衙而受处分的记载。如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杭州知州薛映和上司姚铉呕气,薛映向御史台检举姚铉数事,其中一条就是“擅增修廨宇”,经御史台查实后,姚铉从转运使降为连州文学。数年后,中央还发过文件,诏各路监司“无得擅修廨舍”。

有财政控制,有处分先例,不难想见,宋代的地方衙署建筑,年久失修者不在少数。而且,宋朝在衙署物业管理上,也有制度。《容斋四笔》卷十二记载,北宋建国初年,太祖赵匡胤就颁过一道诏书,要求所有“诸道藩镇郡邑公宇及仓库,凡有堕坏”,都必须即时“缮修”,“自今节度、观察、防御、团练使、刺史、知州、通判等罢任,其治所廨舍,有无堕坏,及所增修,著以为籍,迭相传授”。就是说,凡有关官舍物业的损坏和增建,都要记录在案,作为前任向后任办理交代的内容。与此同时,该记录也要“对书于考课之历”,即列为官员考核的项目,“损坏不全者,殿一选(扣一分);修葺建置而不烦民者,加一选(加一分)”。

设身处地,一边是财务上的多方制约,一边又有移交和考核制度,真有点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强人所难。面对这道难题,许多当官的都会选择加一分不如少一事,因为官员都有任期,满任就要走人,公家的房子带不走,申请经费之难前已有述,稍微有点规模的修建,少说也得好几个月才能竣工,这一系列麻烦,同可能会有但未必定有的“损坏不全者殿一选”相比,孰轻孰重是不言而喻的。

反之,有心办点实事而又怕被人抓辫子的修衙官员,则需格外当心。苏东坡曾因范纯粹邀约,写过一篇《滕县公堂记》,大意是:滕县的衙署是前朝留下的老建筑,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即大宋建国六十余年后,才由知县张太素主持,搞了一次大修。其后历任长官都怕犯错误,“欹仄腐坏,转以相付,不敢擅易一椽”。又过了五十多年,有赞善大夫范纯粹被贬到滕县来做县令,实在看不下去了,再来了一次大修。从办公用房,到机关宿舍,总共一百一十六间房屋,全都装修一新。唯独知县和家属生活起居的这一摊“未治”,道是“吾力有所未暇”。说白了,就是先得洗脱修建衙署图个人享受的嫌疑,以免被人抓小辫子。

总之,两宋三百多年,俭修衙署、少修衙署,逐渐形成为仕宦者的普遍观念。我们看宋人撰写的重修衙署一类文字,大多要强调原先怎样破败,以及重修工程毫不骚扰民众云云,一种惟恐被人指责的心态,很自然地流露出来。

明朝定制,天下衙门统一模式,却有很多衙署无力达标

明代的衙署修建,大抵有以下几个“看点”可述。

其一,各级衙署的基本结构、建筑规模和修缮标准,都须恪守建国初期以诏令形式颁布的“规式”,也有称“法式”或“制度”的。这些规式,随后又为清朝所沿用。今山西、河南、江西等地,都有一些明清州县衙署建筑的遗存,有的还开辟为特色旅游的景点。都去参观一遍,马上能感觉到天下衙门一个样。

其二,“规式”有限定,达标无要求。就好比现在有个处级单位可买宝马车的规定,但并不要求你非得坐宝马,经济能力不够,可以先将就坐桑车嘛。事实上,明代的地方 *** ,特别是州县级衙署,大多是在毁于战火的元朝旧治上重建的,始创时都因陋就简,往往要经过上百年时间内多次增修扩建,才能达到规制。《嘉靖江阴县志》卷一介绍县署建设的经过:洪武元年(1368年)始建,宣德五年(1430年)增建一次,到弘治八年(1495年)再加缮葺,这才可称“制度大备”。更有因经济能力限制而始终未能达到规制的,如历任上元、宛平知县的沈榜曾抱怨说:南京的上元和北京的宛平是同一个级别的京畿首县。上元的衙署俱照国初所定规制建造,“基度崇广,木石攻坚”。宛平呢,自永乐迁都北京到万历壬辰(1592年),近二百年时间了,其公署规制远不能同天下之一县的地位相称:占地面积太小,大堂之后不过数尺就是知县办公室。后廨(即知县及家属住房)仅一套,曲直不齐,且与民房比邻。其他如粮马县丞、军匠县丞、管屯主簿及典史等几个官佐的官邸,都与市民联墙,声音可通。吏员宿舍无专用地皮,就在各官邸之间见缝插针,所以大部分吏员都借居民房。“顾不知创自何时,何所迁就,而因陋就简、粗备如此也!”不仅是奠基时因陋就简,往后也一直缺乏改善达标的条件。沈榜自述,他于万历十八年(1590年)七月来宛平接印时,库存仅五十二两银子,而等着支付的各项款子即达四千多两。看来,财政窘迫应是沈榜及其前任们安于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三,无论财政支出预算或基本建设立项,衙署修建都被列为“不急之务”,甚至连中央 *** 的办公机构也受同样对待。比如,永乐十九年(1421年),明朝首都从南京迁到北京,但五府六部及其他寺监等中央部院的办公楼,没有新盖过一间,“皆因旧官舍为之,散处无序”。其中掌管外交和朝贡事务的礼部,及其隶属机构会同馆(国宾馆),因为有个大明朝的体面问题,实在感觉尴尬,这才于宣德五年至六年(1430~1431年)率先建成礼部和会同馆。其余吏、户、兵、刑、工各部,五军都督府,以及都察院、鸿胪寺、钦天监、太医院、太常寺、通政司、锦衣卫、大理寺等,都要到正统七年(1442年)以后,才开始陆续兴建。

上个世纪40年代,单士元和王璧文先生曾遍采《明实录》、《明典汇》、《明会典》等史料,编成一部内容丰富翔实、厚达25个印张的《明代建筑大事年表》。该年表将衙署、仓库、监狱、企业、学校、养济院等财政拨款单位合为一编。笔者无意中发现 *** 对学校建设的重视远远重于衙署。比如,首尾三十一年之洪武期间,府州卫县的学校新盖或重建了674所,同一时期的地方衙署工程只有26个。再如永乐期间,府州卫县的学校盖了97所,地方衙署工程只有5个。宣德正统时期,京朝衙署全面兴建,从中央到地方,总计有55个建衙或修衙项目,但还是比不上同一时期的学校兴建或重修项目共159个。走笔至此,自然会联想到媒体上关于“豪华衙门”与危房校舍的对比报道,真不知说什么好。

清朝新制,欲修衙署自己掏钱

清承明制,对修衙扼制更严。从中央到地方,俱无这项经费可支,谁想修建衙署,一概自己掏钱。具体办法是:凡衙署一些小渗漏损坏,责令随时自行粘补。其有实在坍塌过甚者,才许分别缓急,樽节(即尽量从简从俭)估报,准其借动闲置银两兴修,再于借款人养廉银内逐季扣还。其修建费用,道、府不得过一千五百两,同知不得过八百两,通判不得过六百两;州、县大治不得过一千二百两,中治不得过一千两,小治不得过八百两,佐杂、首领不得过二百两。其扣还时间,从领银下季起算,最初是道、府州县官限于三年内扣清,佐杂首领限于四年内扣清。以后年限有放宽,最长可达八年。

欲修衙署,不仅得自己掏钱,还得确保工程质量,否则还要追究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连带验收工程者一起受处分、扣工资:“凡官员预借廉俸兴修衙署,系旧料移建他处,或全行拆卸,另行建盖者,于工竣后,保固十年限内,遇有坍塌倒坏,令后任查明前修原案、估计工料,说明上司,委勘切实,着落原办官照数赔缴,并得委验出结之员,报部参处,照不行查明给结例,罚俸一年”。

无须继续引录和比较,仅以上数条,就足以使“官不修衙”的观念较之明代更深入人心。请看号称“清代之一廉吏”的于成龙自述始任广西罗城知县的情景:“黎明上任,(县衙)无大门,无仪门,两墀茅草一如荒郊。中堂草屋三间,东边隔为宾馆,西边隔为书办房。中间开一门,入为内宅,茅屋三间,四围俱无墙壁。哀哉,此一活地狱也,胡为乎来哉!”

媒体上曾有河南濮阳大建豪华办公楼和干部别墅的报道,并称资金来源除财政拨款外,还有下属单位的“支持”。这种筹款之道,倒是古已有之。如《八旗通志》记载,康熙四十年(1701年),有人给皇帝上奏,说广西抚、藩两个衙署的装修或修建,存在私派问题。康熙让新任广西巡抚萧永藻查明回奏。萧永藻上疏称:经调查,巡抚衙署所有铺陈器具,都是在省会的各单位自愿“凑集供应,非出派捐”,现在臣已命令全部退还;至布政司修建衙署,亦都出于“各属自捐”,惟有一个知州刘正国,被查出“私派民间银八十两”的问题,应予议罪。结果,抚、藩两署的问题不再追究,惟有刘正国被“革职逮问”,做了敷衍舆论的替罪羊。

情理上讲,州县也可以向上司学习,让“各属自捐”修衙费用。事实上,古代县镇城关的许多公益性工程,诸如铺路修桥,兴建学校,或者盖座文昌阁,建个风水塔,很多都是由 *** 倡导“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搞成的。不过对绅商来讲,架桥铺路后建个凉亭立块碑刻,可以彰显善行,垂名后世;建个风水塔什么的,对自家子弟的科场文运也有好报。惟独这个衙署,既不是自己住的,而且住在里面的人说走就走,并非一直可以巴结依靠,所以都提不起积极性。如此,州县衙署的修建资金,倘若带上“捐助”的标签,百分之百都逃脱不了“科派”两字。清代《刑案汇览》上,有好几个此类案例。有个山东临朐知县严家正,“因筹备书院经费及修理衙署,辄行科罚县民沈文泗等银钱”,案发后以坐赃论处,就地革职。还有一个宛平县丞徐振,刚上任不久,就以“贺印”为名,要绅商给他送钱,道是“收得银钱为添补修造衙署之用”。事情捅到上面,没人护他,结果被以“官吏非因公务科敛财物入己”的律条定罪,不仅罢官,还“拟杖六十,徒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