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人民 *** 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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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人民 *** 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印发
导读: 1、《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人民 *** 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印发2、珠海市博物馆的机构设置3、中国十大办公家具品牌是哪些???4、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机构职能5、广东省珠海市农业局的机构设置之一章 总则之一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6〕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城市道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更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 本市所有新、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 *** ,市、区(含功能区,下同)人民 *** 分别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指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市级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实施市本级项目建设;区级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行业管理和区级项目建设,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发改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备案或审批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监管等工作,会同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开展绩效考核,探索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奖励政策。

第八条

规划部门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完善有关海绵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规范,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规划选址意见书、出让用地规划条件、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方案设计及审查等审批管理。

第九条

国土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任务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地规划条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和审批管理。

第十条

建设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审批管理,制定完善有关海绵城市设计技术标准规范,并做好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排水防涝、城市绿地专项规划,制定本行业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的相关技术规范,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市政工程技术审查和绿色图章管理,建设和管理海绵城市监测平台。

第十二条

交通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制定本行业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的相关技术规范,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交通工程质量技术管理,指导道路交通工程建设主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

水务(利)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河湖水系专项规划,制定本行业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的相关技术规范,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河长制”和蓝线管理。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水资源利用、水生态环境整治,指导城乡防洪设施管理和技术审查机构、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城管、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城乡规划的重要部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确定区域内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强制性指标,明确城市生态格局和蓝绿线划定、重要海绵设施的布局、海绵项目库的编制和以汇水分区为单元重点建设区域的系统化方案。

第十六条

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地块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和重要海绵设施的布局及规模。编制或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任务和项目计划。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十七条 全市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建设,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运营。

第十八条

*** 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设施必要性等进行明确阐述,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以及投资估算。社会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及社会效益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出让用地规划条件或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应提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基本指标要求,并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各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内容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项目规划方案、海绵城市计算书(含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海绵城市设施规模计算、指标核算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开展海绵城市方案设计,方案设计不能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审图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一并审查海绵城市设计内容,在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中明确海绵城市设计内容的审查结论,达不到海绵城市技术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第四章 建设、验收、移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尤其要加强排水管道、溢流井等隐蔽型设施的施工监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海绵城市措施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验收备案申请。

第二十五条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市政、交通、水务(利)部门分别牵头制定相应领域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规定。项目业主或产权单位负责落实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责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利用先进技术、监测手段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推广运用 *** 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通过市场化运作,提高运营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 *** 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和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引导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识。

第三十一条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机构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区可参考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意见(细则)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2日。

来源:珠海特区报

本馆下设保管部、研究室、陈列部、拓展部、保卫部、办公室等6个部门,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4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3人。 馆长:张建军

副馆长:陈振忠 王彪

馆长助理:吴 敏 负责地面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

主任:陈振忠(兼)

人员:叶伟忠、华红 负责全馆日常行政事务、党务、人事、财务等工作。

主任:郭雁冰

人员:蔡健瑜、唐越、廖小明、彭俊丽、苏雁柔、黄彩玉、周汉民、秦润花

研究室

负责对珠海历史、馆藏文物及博物馆工作的研究和图书资料管理等工作。

主任:肖一亭

人员:李世源、陈小鸿、门晓琴、杨建军 负责全馆藏品的收藏、保管、研究等工作。

主任:陈振忠(兼) 副主任:杨长征

人员:杨华芳、全惠明、彭俊美 负责展览的组织策划,承担馆内外展览设计与 *** 。

主任:安继承 负责临时展览的联络和组织管理,对外开放的综合管理和社会教育工作。

主任:吴敏(兼)

人员:贺德孝、李核心、林红珍、刘惠、骆海丽、李燕梅、陈纯静、孙琪琳、林海燕、马铭鸿 负责全馆安全保卫工作和各类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

主任:刘 军 副主任:李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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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珠海市人民 *** 的派出机构,负责唐家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和行政审批权。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高新区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章。

(二)制定辖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和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区域内的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区内控制性和修正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审核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维护区内的经营秩序等。

(四)按权限审核在区内的投资项目,负责区内招商引资、经济贸易、技术协作、统计等管理工作;负责区内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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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制定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与管理,推进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科技企业融资体系、创新体系和公共服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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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责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对三灶、新青、白蕉、南屏四个科技工业园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

(十一)协调省在辖区设立的垂直单位,协调市直单位派驻高新区的有关部门;承办市委市 *** 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能,高新区管委会内设11个局(室、中心、部)。

(一)办公室

负责区机关党政各项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关系;负责组织协调区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和各类公务活动,以及调研课题、政策法规、党政信息的收集、编辑及报送;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及宣传工作;负责 *** 工作;负责督办、文件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负责文件的起草、送审、印发、来文来电接办等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

(二)组织人事劳动局

负责党建工作;负责人才管理工作;负责干部的考核、培训、任免、奖惩、人事调配和调动、职称、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待遇、劳动用工监督管理、 *** 干部、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统战、外事及政审工作;负责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等。

(三)经济发展局

组织编制区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宜;负责指导和协调区内企业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工作;负责指导和推进有关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负责全区统计和分析工作;统筹管理区内农业、林业、渔业发展及森林防火、防汛、防风、防旱等工作。

(四)财政局

制定全区的经济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本级财政预算以及下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及支出,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编制财政决算;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财务集中核算;负责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及镇属资产的综合管理;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财务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等。

(五)建设局

制订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计划,负责确定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标准及建设管理;负责区内工程招投标(设计单位、工程施工设计)、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管理及质检、安监工作;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基建工程报建申请;审核建设工程预结算;负责区内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负责区内市政及公共事业管理;负责协调区内城管执法工作;负责对违章建筑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区内规划、国土、建设、市政等协调管理工作;制定区内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及责任保护目标;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治理设施、“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污染限制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助企业办理各种相关业务报批手续等。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组织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协调处理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矛盾和问题;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计划和责任制;制定区内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等。

(七)社会发展局

制定区域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残联等工作;负责社区建设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侨务、宗教等工作;协调公安、司法、法院、检察工作等。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根据市下达的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各项任务要求,制定确保完成指标任务的计划与措施;按规定为申请生育、外出、流入人员办理相关证件并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工作;负责计生服务所的管理工作等。

(九)科学技术局

组织制定区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与管理;组织申报并负责安排和管理国家、省及市科技部门的科技专项经费;推进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科技企业融资体系、创新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制定和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咨询、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以技术入股、专利技术及其它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产业和科技信息 *** 等工作;负责科技信息、科技宣传、科技统计的管理以及指导科技型孵化器的建设工作等。

(十)行政服务中心

制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各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为投资企业承办、代办项目投资的有关手续;负责监督检查各“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负责区内 *** 采购、招投标等有关事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承办其它局、办职能之外的经济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事项;负责行政后勤事务、公共物品管理等;负责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武装部

负责征兵、预备役部队和基层民兵组织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军地的双拥共建工作;负责开展国防教育,管理好武器弹药;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人防工作等。

办公室

职责:负责政策法规、调查研究、信息简报、情况综合、文秘档案、 *** 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爱国卫生、计划生育、机关财务、后勤接待、车辆管理、离退休人员服务等事务工作;负责人事监察、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党务、纪检、工会、妇女、共青团工作;负责机关作风建设和“窗口”办事工作。

种植业管理科(市种子管理办公室、农机化管理办公室、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责:负责种植业的布局与结构调整,落实产业化生产和规模经营,建立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体系;指导农业机构化和农机安全监理;负责种植业科学技术、品种改良、优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对植物防疫和检疫、疫情监测、控制和疫病扑灭工作;负责菜篮子生产基地规划、建设和发展工作。

畜牧兽医科(市饲料兽药管理办公室)

指导畜牧业的结构调整,研究提出畜牧业(饲料生产)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负责畜牧业科学技术、品种改良、优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负责兽医医政和种畜禽、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科

组织研究拟订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有关产业的政策法规起草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其他部门政策法规起草中涉及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条款的审核工作;指导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政策性和综合性调研,承担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研究提出农产品、水产品、农业、海洋与渔业生产资料流通、价格、进出口等政策意见。

经营管理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职责:负责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指导农渔村双层经营体制及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协助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指导农村股份合作制工作和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渔民负担和开展镇村财务公开工作以及农渔村内部各项经济利益的分配;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科教信息科

职责:制订农业科学技术发展和教育培训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农业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开发项目的评估、论证筛选、呈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安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专项贷款;承办国家批准的立项项目的规划业务,并负责项目的实施、验收和效益追踪工作;指导协调农业科技的教育培训及农业职业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民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晋升工作;负责农业信息 *** 建设。

林业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职责:负责森林资源的调查、规划、动态监测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林地、林权,林木保护、建设、开发和利用,负责审批林地的征占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准木材经营许可证和出省运输放行证,以及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猎捕、携带、运输许可证和林业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负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水土流失生物治理、国土绿化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风景林的培育管理及林业基地的建设;负责森林资源及其产品经营管理;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指导森林野生动植物类型保护区、湿地保护、森林公园规划建设、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检疫;指导组织协调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管理林业基金、事业费和专业贷款。

防火办

职责:编制和实施全市森林火灾扑救预案;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指导监督、组织协调各区镇森林防火和市界联防工作;规划和编制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火险区划,监测和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组织开展森林防火调研和科学公关;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森林消防监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的调度和扑救工作;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资源环境科

职责:负责海洋和农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海洋与农渔业资源调查,负责全市海洋减灾工作;防止海洋资源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造成污染;会同有关部门选划和管理海洋保护自然区;负责珍稀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渔业科

职责:负责水产养殖和捕捞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负责水产种苗、饲料、病害防治、渔药生产(销售)管理工作;参与审批进口水产种苗的引进;指导外海渔场和远洋渔业的开发工作;组织伏季休渔制度的实施;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营销工作和渔业机械、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海洋综合管理科

职责:负责海洋与渔业开发利用的综合规划和管理;实施海域使用许可证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域使用证和养殖使用证发放工作;规划、论证、审批有关海域、海岛和海岸带的开发建设项目;指导海洋生物制品等开发应用。

扶贫办公室

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拟订扶贫开发规划和政策、法规;组织指导扶贫开发工作;负责扶贫资金和扶贫基金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协调珠海市对口扶贫单位的工作;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老区建设工作。

直属单位:

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广东省海监总队珠海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渔港监督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珠海分局)

(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渔管理和海洋监察职能,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保护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维持海洋和渔业生产秩序。

(3)  组织实施渔业水域的巡逻航监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  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防污及渔船海事调查处理。监管渔业无线电台。

(5)  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和职务船员考试、发证、审证、换证。

(6)  检查监督渔业准入、持证养殖、育苗、捕捞、运输,检查处理禁用的渔具、渔法和非法渔获物。

(7)  负责海域使用、海洋工程、海底电缆管理铺设、海洋倾废的执法检查。

(8)  负责海洋与水产类型自然保护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9)  依法检验渔业船舶及其产品,对渔业船舶修造厂及设计单位进行资格认可和监督。

(10)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

负责组织实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和监测工作,监督动植物疫病的预防、免疫工作;对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负责组织海洋与渔业环境常规监视及资源调查;开展对海洋灾害的调查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承担水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科学鉴定及海域使用资源、环境影响评估论证。

珠海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珠海市农渔业科技推广总站)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科研的发展规划、计划及农业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新品种、新科技的研究、引进、示范、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农业高新技术和名特优品种的研究、推广;负责组织农业科技信息及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科普教育实践活动和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工作。

珠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所

负责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业务指导;查处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宣传、科学研究工作;负责接收野生动物的救护、饲养、放生和上交工作。

珠海市农机服务管理所(珠海市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负责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计划,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专项资金和 *** 投资兴建的各类农业机械化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并做好示范推广工作;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职责。

珠海市蔬菜科学技术推广站

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的制订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提供蔬菜品种和种植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及市场信息等服务;加强技术交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珠海市果树科学技术推广站

参与制订市果树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果树栽培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民绿色证书培训,提高农民科技素质,解决农民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引进、示范、推广果树新品种和新技术;指导农民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

珠海市畜牧兽医科学技术推广站

负责引进良种良法和先进技术;制定畜牧、兽医科技推广计划,普及科技知识;做好畜牧重大烈性传染病预防技术推广工作;指导畜禽养殖户做好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畜牧产业化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

珠海市花卉科学技术推广站

制订花卉科学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花卉技术的专业培训;开展花卉技术的试验和示范;指导农民技术人员、群众性科技组织的花卉技术推广活动。

珠海市水产养殖(海水)科学技术推广站

负责水产技术推广管理、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指导;负责水产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水产技术培训、水产病虫害防治、鱼药鱼料质量监测等技术服务。

珠海市水产养殖(淡水)科学技术推广站

引进、试验和示范适合当地条件的优良水产品种和先进的水产养殖技术;为水产养殖户提供科学养殖技术培训、市场信息、水产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珠海市农业(水稻)科学技术推广站

负责推广水稻优良品种和科学栽培技术,推广水稻机械化生产,提倡无公害农业生产;示范、引导农户种植适销优质的稻、瓜、菜、果;培训农民科学种植;及时传递市场信息及农业政策,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

隶属管理单位:

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设置综合科、保护管理科、科研宣教科(访 *** 务中心)。内设机构主要任务是:

综合科负责人事、党务、工资、财务,组织重要会议与活动,起草、审核综合性材料和对外发文,承办 *** 、督查、保密、档案、收发,协调日常工作;

保护管理科负责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保护管理站(点)工作,管理生态旅游、多种经营等资源可持续利用项目,协调社区事务;

科研宣教科(访 *** 务中心)负责规划建设、科学研究、资源监测、科普宣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