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装修宝典03

齐齐哈尔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1张

齐齐哈尔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导读:齐齐哈尔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 *** ,市 *** 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 *** 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

齐齐哈尔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 *** ,市 *** 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 *** 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试 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问题,保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经市人民 *** 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应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棚户区广大群众为重的原则,政策优惠与适当照顾相结合,合理补偿与控制拆迁成本相结合,确保“住有所居”。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土地补偿由拆迁人按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七条 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估价机构确定的房屋补偿总额中的10%付给房屋产权人,90%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八条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但对用于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可按以下标准调整房屋补偿价格:

(一) 经营12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15%;

(二) 经营24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0%;

(三) 经营36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5%;

(四) 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价格上浮后,补偿金额更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评定的补偿价格。

住宅改为非住宅按上述标准上浮后,不再享受住宅房屋上浮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达成一致且于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房屋,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人应对符合下列标准自建或自建公助的无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原房屋重置价格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50%比照有证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安置:

(一)房屋是在2000年以前建造的;

(二)房屋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的;

(三)居住人具有与房屋座落位置相一致的独立的居民户口;

(四)居住人实际在此房居住,没有出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

(五)被拆迁房屋仅用于居住,没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居住人没有其它住房的。

第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接的偏厦、门斗等附属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元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人按下列标准对被拆迁人的附属设施进行补偿:

(一) 有线电视,每户300元;

(二) *** 迁移费,每部100元;

(三) 动力电,每千瓦270元;

(四) 燃气设施,每户1500元;

(五) 果树,以树干的中间直径为准,每1厘米25元。

第十三条 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拆迁人拆除。

第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低于380元的,按380元计发。

第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补助费。

原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

原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计发。

原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计发。

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可比照上述规定计发。

第十六条 住宅或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拆迁已出租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从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止,按原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为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八条 拆迁已出租的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临迁期间由拆迁人依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用途为办公的,拆迁人按每平方米10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且拆迁时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九条 原房屋用途为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且被拆迁人提供了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和劳动部门出具用工合同的,拆迁人应按上年度平均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按月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停产、停业的,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三个月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计算公式如下:

停产停业补助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过渡期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之日止,对被拆迁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临迁期超过20个月的,从第21个月起,拆迁人应当加倍付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补助费。

上述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的,对房屋承租人计发三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拆迁人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之日止,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改为非住宅,并在拆迁前从事商服或生产加工的,拆迁人可比照本条之一款规定计发三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拆迁人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非住宅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可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建设规划,在满足非住宅被拆迁人安置房源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优先购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条 有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20日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在评定货币补偿单价基础上给予上浮10%补偿款。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被拆迁人在20日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按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奖励。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发。住宅改非住宅的,可比照此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规划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 私产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按原房建筑面积就近靠标准户型。原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还一,不结算结构差价。新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超过原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应按新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向拆迁人按原房屋评估价格的10%交纳投资款后,再按本条之一款规定的办法进行安置。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的无证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原房建筑面积按50%折算的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部分按本体工程造价交纳投资款;被拆迁住户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可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交纳。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标准户型面积分别是: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列办法提供标准安置用房:

(一)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

(二)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三)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四)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上述上调一个户型,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交纳。被拆迁人安置房屋上调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其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二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于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确的;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有纠纷的;

(三)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对货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被拆迁房屋涉及产权人或者使用权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已生效尚未执行的;

(五)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应按规划要求统一确定安置区域。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自选安置用房楼层的顺序号:

(一)被拆迁房屋是平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排列顺序。顺序号相同的,再按各户人口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

(二)被拆迁房屋是楼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排列顺序。顺序号相同的,再依据原房楼层确定顺序号,以中间楼层为界,每上升或下降一个楼层,下降一层在前,顶层排在最后。按本条规定 *** 排列后顺序仍相同的,按各户人口中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

第三十条 重置价格、本体工程造价、成本价格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执行。

第四章 保障政策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具有城市居民户口满两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迁人应确认为照顾对象:

(一)在拆迁公告前已获得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家庭主要成员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生活来源的。

拆迁人确认照顾对象后应在拆迁地段张榜公布结果,广泛征求被拆迁人和住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区分照顾对象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或安置: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按房屋评估补偿价格,增加3平方米补偿款;对无证房屋住户按 *** 规定的无证房屋补偿价格,增加3平方米补偿款。

(二)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不再收取增加面积投资款;被拆迁房屋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被拆迁人可就近靠标准户型,拆迁人不再收取增加面积投资款。无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不再收取增加面积投资款。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或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可免交契税。

第三十四条 拆迁涉及的初中生、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城市更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被拆迁人居住地点因拆迁变更的,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重新办证。

第三十六条 拆迁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及产改和房屋抵押的,其上级主管部门、金融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外的相关问题的解决,确保拆迁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如期参加裁决案件审理活动。经两次书面通知仍不参加裁决审理的,按缺席裁决。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个别住户要求过高,阻挠、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第三十九条 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碾子山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十条 非棚户区改造项目需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可参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安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低于”均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3日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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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综合估价每平方米低于720元的,拆迁人应当按每平方米720元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的综合补偿总额低于21000元的,按21000元标准给予补偿。对拆迁公告发布前已获得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更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在原房合法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3平方米拆迁补偿款。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城市更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和条件,认定和发放《城市更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配合做好拆迁补偿工作。第十三条有线电视、 *** 、动力电、燃气设施等房屋附属设施按现行的安装价格给予补偿;果树以树干的中间直径为准,每0。01米给予25元补偿。被拆迁人房屋自行装修、装饰的,由估价机构按成本法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由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前符合住宅标准的无证照房屋,其住户持有拆迁所在地的居民户口并形成独立家庭、确无其他住处的,由拆迁人依照被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按240元标准给予补偿。2004年以后再建的无证照房屋,不予补偿。公产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且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总额中的20%付给房屋所有人,80%付给房屋承租人。第十四条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拆迁人拆除。第十五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发给一次搬迁补助费2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屋,用途为办公的,按每平方米6元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用途为商服的,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用途为生产加工的,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拆迁已出租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依据其原房屋所有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结合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房屋用途为办公性质的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依据其原房屋所有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结合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第十七条原房屋用途为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过渡期3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结合过渡期限计发停产、停业补偿费。计算公式如下:停产、停业补偿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过渡期限被拆迁人上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以税务部门缴税票据为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月份进行平均计算。被拆迁人上年度实际职工平均工资,应当以劳动部门核准的被拆迁人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为准。第十八条被拆迁人选购安居工程,原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的,可购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原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可购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一套;原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低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可购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一套;原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可购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一套。被拆迁人以原房补偿款和安居工程安置用房价值总额结算差价的,多退少补。超出以上规定房型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安居工程房屋商品价投资。第十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房屋拆迁,被拆迁人选购安居工程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应当享受安居工程的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向市安居工程办公室交补贴款100元,并一次性向市拆迁主管部门交纳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十条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碾子山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所在地实际的补偿标准。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参照本办法执行。

1带她去打电玩 红楼下面的那家,可以抓多多的毛绒玩具 有一台机器有问题

2大冬天 去个屁看鹤啊 而且很远 公园这个季节里面空空的 就有锻炼的老头

3名胜古迹有如下我会说的

4打车都不贵的

5中环是市中心找你说的地方应该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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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寺(Mahayana Temple)原名大佛寺,始建于1939年,1943年竣工,占地4万平方米。寺院坐北朝南,由山门、配殿、正殿、前殿、后殿组成。正殿周围有7座配殿,配殿为抖拱式建筑,屋顶由彩色琉璃瓦铺成,均高4米,宽33米。长83米,各5间。7座配殿与山门组合,成八卦形排列,配殿与山门之间由涂红砖墙连接。距山门263米的中轴线上,是天王殿(前殿)。高、宽均46米,长12米,各5间,中三间连贯为一。供奉弥勒佛祖,坐北面南,高4米,下首左为阿弥陀佛,右为燃灯佛。东单间供奉观世音菩萨,西单间供奉地藏王菩萨。距天王殿183米的中轴线上是大雄宝殿(正殿),是大乘寺的主体建筑,高48米,宽83米长12米,各五间。屋脊上雕有背驮15米高宝塔的麒麟,排檐下为各种珍奇动物的彩色木雕。正殿中间供奉释迦牟尼佛,左首文殊菩萨,右为普贤菩萨。隔扉后为坐南面北的观世音菩萨。东单间供奉太上老君,西单间供奉孔圣人。距大雄宝殿183米的中轴线上是藏经楼(后殿),两层,每层高4米,各五5间。楼下中室供诵经用。距藏经楼183米的中轴线上是北配殿。新辟有五百罗汉堂和全市更高观世音(高8米)供奉殿。

卜奎 *** 寺(Pukui Muslim Temple)始建于清康熙二十三年 (1684年),早于卜奎建城七年,故有“先有 *** 寺,后有卜奎城”之说。占地面积6400平方米,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 寺胡同。 *** 寺从初建时的几间草房,经过多次修缮、扩建,形成了目前这座省内规模更大、历史最久、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 *** 宗教建筑。该寺分东、西两寺,布局相似,均为砖木结构的精美的宫殿式建筑。主体建筑由大殿、拜殿、窑殿、拱廓组成。两个大殿可容纳450人朝拜。其中东寺窑殿为出檐的方形塔式建筑,顶部有莲花、葫芦、新月组成的镀金宝顶,金光闪耀,堪称一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 *** 寺成为黑龙江省之一个助学的社会团体,为此,光绪皇帝御批赐于该寺“急公好义”匾额一方。悠悠岁月,沧海桑田,卜奎 *** 寺以它厚重的文化底蕴和古朴雄浑的气质,吸引着海内外众多 *** 和各界人士前来瞻仰朝拜。这里也成为广大 *** 欢度传统节日“尔代节”的场所。 卜奎 *** 寺在发展民族宗教事业、加强国际交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81年卜奎 *** 寺被黑龙江省人民 *** 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望江楼(River-watching Pavilion)始建于1908年,位于龙沙公园劳动湖东畔的假山上。黑龙江巡抚周树模“思泛舟江湖,以谋临流之胜”,两次邀请张朝墉设计改建仓西公园(今龙沙公园),在南墙外,凿沟引人嫩江,在沟西侧覆土为边山,在山顶建一草亭,初名未雨亭,登亭西望,江水波光粼粼,岸边绿树成荫。1930年将草亭改建为砖木结构亭。南北宽、东西窄,楼高25米,占地约220平方米。1950年和1979年进行了两次修缮,增修了石阶、石墙、石梯、屏风等。建国后,党和国家领(此处被屏蔽) *** 、周恩来、朱德、董必武、(此处被屏蔽)等先后光临齐齐哈尔市,到望江楼观光赏景。1964年7月21日,朱德委员长、董必武副主席、刘伯承副委员长来齐齐哈尔市视察,游览了龙沙公园。登楼远眺,神清气爽,嫩江水碧波荡漾,齐齐哈尔风光尽收眼底,朱老总即兴挥毫题写了“望江楼”三个大字,后将其制成黑底金字的长匾悬挂于飞檐之下,故改称为“望江楼”。1987年,望江楼被齐齐哈尔市 *** 列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关帝庙(Temple Of Guan Yu),又称武庙、老爷庙、关公庙。 始建于乾隆四年(1739年)。该庙位于龙沙人字画(现已散失)。1980年至1985年,齐齐哈尔市 *** 再次重修此庙,并将“关帝庙”正式更名为“关公庙”。整修后的关公庙为由山门、前殿、正殿、后殿组成的四进式建筑。山门三间,供休息和接待之用。前殿又称灵官殿,殿内供奉护庙之神王灵官。殿前两侧为高8.5米钟鼓楼,上下两层,四角飞檐,楼顶上饰1米多高的葫芦,反映出道教的独特风格。正殿又称“忠义恒天”殿,高10米,三铺顶,殿堂中央为3尊高大塑像,关羽居中,周仓和关平分列左右;墙上绘有以关公传奇故事为题材的重彩壁画。后殿为老君殿,供奉道教创始人老子。1980年,齐齐哈尔市 *** 将关帝庙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寿公祠(Temple Of Martial Shoushan)即寿山将军祠。建于1926年,位于龙沙公园劳动湖南岸土岗卜。袁寿山(1860—1900年),字眉峰,明末兵部尚书袁崇焕后裔。甲午战争中,寿山英勇杀敌,屡建战功。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升任黑龙汀将军,驻齐齐哈尔。同年8月,沙俄军队逼近齐齐哈尔,并撕毁和平城协议,发动突然袭击。寿山拒绝诱降,并坚守“军覆则死”的诺言,自卧棺中,命从人枪击,壮烈殉国。后官府为彰其忠烈,修祠以纪之。寿公祠为一座青砖灰瓦二进式祠堂建筑,由山门、前殿、后殿、东西配殿共12间殿堂组成。前殿(亦称将军殿)和后殿(俗称三代殿)建筑形式相同,均为3间单檐硬山顶式建筑。前殿有寿山画像、部分遗物及生平事迹介绍;后殿原有寿山父亲富明阿(吉林将军)画像(现已遗失),今塑有一尊高2.4米的寿山将军金身泥质塑像。1986年寿公祠被黑龙江省人民 *** 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黑龙江将军府(Heilongjiang Martial's Mansion)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清代黑龙江将军在卜奎古城的官邸,原址位于齐齐哈尔市中华西路6号,即今市第二医院东邻。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由首任黑龙江将军萨布素兴建。相传乾隆年间,皇帝西巡,将军府作为备用行宫,进行了修缮和扩建,形成3层院落、4栋青砖瓦房的典雅宏敞、功能齐备的建筑群。将军府作为古代黑龙江的之一官邸,见证了历史的风云变幻,从康熙时的萨布素在卜奎古城开衙建府,到光绪末年寿山将军在府内自尽殉国,历经清代8个王朝,被清庭任命的76位黑龙江将军中,只有少数几位将军不曾在此居住过。庚子之役(1900年)后,将军府被侵华的沙俄占领达7年之久。清末改黑龙江为行省后,将军府一直是地方军政的办公要地。经过三百多年的风风雨雨,到20世纪末,将军府古建筑已破败不堪。2000年,市 *** 将此重要遗址移建至嫩江中的明月岛。移建的将军府占地6000平方米,不仅再现了原有建筑风貌,而且布有将军府历史文化陈列。昔日的将军府,作为今天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旅游观光景点,进一步传承着历史文明,续写着新的辉煌。

黑龙江督军署古建筑(Heilongjiang ilitary Governor 's Mansion)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位于齐齐哈尔市区卜奎大街北段东侧,市博物馆北邻,现存一幢二层砖木结构的楼房和一组“凹”字形的三栋平房,房屋前后二进,恢弘高大,全部为青砖素瓦,是绝无仅有的弥足珍贵的晚清建筑。督军署营建于清末黑龙江将军程德全任期,完成于周树模任黑龙江巡抚之期,至今已有近百年历史。清末、民国、伪满直至解放初期,这里都曾是黑龙江省的更高政权机关所在地。督军署建成之时,也正是政权更迭频繁之际,军阀拥兵割据,战乱连年,先后有宋小濂、朱庆澜、毕桂芳、鲍贵卿、孙烈臣、吴俊生、万福麟、马占山等在此办公;解放后这里曾是黑龙江省人民 *** 所在地。现在,这所重要的历史遗址,在城市开发建设中得到很好的保护,经过修缮清理后已成为齐齐哈尔博物馆的组成部分。

昂昂溪古文化遗址(Angangxi Ancient Cultural Relics)属于新石器时代遗址,距今有六七千年的历史。它由39处遗址、遗物点组成,分布在嫩江中下游的大小沙丘上,与之相伴生的是洼地、沼泽和湖泊。这些遗址留下丰富的遗迹和遗物,为研究中国北方草原渔猎民族文化提供了重要依据。1928年,一名俄国铁路员工首先在昂昂溪附近发现一处新石器时代遗址;1930年,著名考古学家梁思永在昂昂溪五福车站南1.5公里处进行4天考占发掘,出土大量小型压琢石器、陶器、骨器等;1932年梁思永发表44页近7万字的大型考占发掘报告《昂昂溪史前遗址》,引起中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从此,松嫩平原嫩江中下游沿岸广泛分布的这种以细小压琢石器为主的原始文化类型被称为“昂昂溪文化”,在中同和世界古代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被载人《中国通史》、《世界通史》和《中国名胜辞典》。昂昂溪遗址成为中同北方草原渔猎民族文化的突出代表,著名历史学家郭沫若、范文澜、吕振羽等对此都有高度评价。解放后,各级 *** 多次组织对该遗址的科学性及抢救性的发掘,获得较丰富的文物考古成果,被誉为“北方的半坡氏族村落”。1988年,昂昂溪遗址被国务院命名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入国家文物局“八五”保护规划之中。

金长城(金东北路壕界边堡)

(jin Dynasty Great Wall [Jin Dynasty Northeast Road Border Wall Relics])齐齐哈尔市境内有金代所修长城206.15公里,经行于齐齐哈尔市的甘南县、碾子山区和龙江县。金长城是公元12~13世纪以女真人为主体,驱役各族人民共同修筑的,从东北的嫩江之滨到西南的黄河河套,是一段长达4千多公里的军事防御工事。工:程分东北、西北,西南三路。齐齐哈尔段金长城属于东北路之一段,也是金修长城最早的一段。金廷为了巩固新领土,保卫金都上京,也为了继续扩大战果防止北部骚扰,决定派大将婆卢火于天辅五年,即公元121年开始治边修长城。史称婆卢火治边有功,屡受嘉奖,最后殉职于这条长城线上。齐齐哈尔段金长城主墙高大完整。护城外附马面,上置戍楼。墙面有驰道,可供车马通行。墙外有护壕,以护主墙。根据需要往往在主墙外修有不连贯的第二、第三道墙壕,加强了防御的功能,在墙内侧有屯驻军兵的戍军堡。因此齐齐哈尔段金长城工程配套、结构合理。又因元代以后长期荒芜、人迹罕至而保存较好,现状可观。因铁路滨洲线、牙林线,公路碾北线及雅鲁河水道均由金长城处通过,碾子山区段的金长城,当是参观、游览的更佳处。

托苏将军墓:上村和下村左后方的山头叫朋山岭,也叫将军山,因为山下有一座清朝将军的坟墓。将军名叫苏明良,清朝雍正年间一品大官,曾任福建陆路提督。根据其墓志铭得知,苏将军也曾经跟随施琅攻克台湾。苏将军的坟墓距离上村不远的龙眼林里。至于为什么苏将军埋葬于此。据说因为朋山岭风水好。同时也因为其形状象狮子头。

纪念建筑

齐齐哈尔市党政办公中心(Qiqihar City CCP Administration Center)

齐齐哈尔市党政办公中心坐落在嫩江东岸,是一座智能化、现代化的环保型办公楼宇,也是鹤城新的标志性景观。

党政办公中心是在市委、市 *** 原办公地址异地置换而重新建设的,充分体现了齐齐哈尔市“经营城市”的理念和大开发、大发展的战略思想。办公中心总建筑面积78万平方米,占地面积21公顷,由高低错落的五座楼宇组成。其中主楼楼高818米,地上20层,地下1层。外观庄严、宏伟、大气,内部环境简洁、俭朴、大方。内设直燃机锅炉中央空调系统及14个智能化管理系统,适应了现代化办公的需要。

市党政办公中心2001年10月奠基开工,2003年4月20日竣工交付使用,4月21日党政机关各部门乔迁,5月6日正式对外办公。市委、市人大、市 *** 、市政协、市纪检委所属的69个单位和部门,近2000人集中在中心办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办事人员。 齐齐哈尔巾党政办公中心的建成及运转,带动厂沿江地区的开发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在中心市区形成了新的政治、文化中心,成为鹤城的新亮点。

中环广场(Zhonghuan Square)

中环广场位于齐齐哈尔市区中心广场西侧,2002年10月底竣丁,2003年4月18口开业运营。

中环广场是原齐齐哈尔市委、市 *** 办公地的置换建设项日,是齐齐哈尔市2002年城市建设的重点工程、形象工程,对改变建城三百多年来的城市格局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整个广场占地468公顷,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设计采用江南亭园式街景与北方建筑特征的完美结合,以一个自径50多米的花园为中心,呈弧线形布局。中环广场分为四个部分:A座为品牌专卖区、休闲服饰一条街、黄金珠宝一条街、啤酒街;B座为黑天鹅家电城;c座为精品服饰城、布艺城;D座为绿色食品、工艺美术、图书、音像、餐饮城。广场的西南、西北角为两幢高层写字楼。此外,这里还有大型超市、银行和公寓式办公楼。整个广场构成高低错落,动静相宜,楼台与绿地相得益彰,能够充分满足人们的感官享受,是一个集商贸、金融、办公、公寓、花园及旅游、休闲、购物为一体的高层次、高水准、大容量、人性化的多功能社区。

齐齐哈尔嫩江公路大桥(Qiqihar Nenjiang Highway Bridge)

齐齐哈尔嫩汁公路大桥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区西北部,是齐齐哈尔市与西北部各市、县、区的重要交通要道。不仅是连接黑龙江省西北 部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经济的重要桥梁,还是连接我国东北地区黑河、绥芬河、珲春和满洲里4个沿边口岸的交通枢纽,也是横贯欧亚大陆,东起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西至满洲里市的301国道跨越嫩江的特大桥梁之 一、1991年国家批准立项,1995年9月20日建成通车。大桥全长16337米,其中东江桥长105688米,西江桥长57682米,桥宽17米,引道工程6416公里。

宏伟的嫩江公路大桥,就像一条彩虹横跨嫩江。每当夜幕降临之际,桥灯齐放,犹如金色的巨龙横卧在嫩江之上。桥头雕塑“鹤鸣”,象征着齐齐哈尔经济的腾飞和繁荣。

国脉大厦(Guo Mai Hotel)

国脉大厦是集餐饮、住宿、办公、娱乐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性对外服务的适于旅游观光型的四星级酒店。于1997年5月动工,2001年9月交付使用。位于齐齐哈尔市商业中心区的繁华地段龙华路中段,交通顺畅,购物方便,商贸环境十分优越。大厦主体建筑呈圆弧形,地上28层,地下2层,总建筑面积达4万平方米。有包括总统套房、豪华套房、普通套房、标准客房和商务用房在内的客房266间,床位468张,总客容量为470人。大厦设各类餐厅5个,可同时容纳1000多人就餐。可承办各种规格的中西式宴会和酒会。还有自酿啤酒设备,提供自酿鲜啤。独具特色的28层旋转餐厅的空中平台,可俯瞰全市街景,餐饮观光相得益彰。大厦还有健身、娱乐、洗浴等设施和能满足不同类型的会议需要的国际会议中心,其中还配有同声传译系统。大厦的总服务台、商务中心、商场、酒吧、茶吧、停车场等,可为中外游客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世纪广场(Centurial Square)

碾子山世纪广场位于城区中部,为区委、区 *** 与华安厂联手,历时两载,取用本地8种石材建成的5万余平方米的休闲广播,其中花岗岩巨鼎,麦饭石币道皆为世界之最。

花岗岩世纪宝鼎,连基高177米,鼎高5米,直径45米,重50吨,其大气雄伟,极寓安泰之意。鼎卜碑身隶书“世纪宝鼎”鼎铭,祥和稳重,古气照人;左侧及后身份题“联手擎宝鼎,同心铸千碑”与“区厂一家人,相依共生存,联手同发展,造福为人民”,一联一诗,表明华安厂与地方 *** 携手并进的共同心声。基座四围,30头石狮形态各异,似颂一方盛世升平;阶侧蛟龙并驾,兆示经济腾飞之势。

广场地面大部分由10万多块花岗岩加丁砌就,象征着10万多民众鼎力同心。86米长麦饭石世纪甬道,山2002块麦饭石整块与6个十块铺成,寓意着公元2002年6月28日落成,又彰显着“麦饭石之乡”资源之丰厚。

中心建筑北侧设置70米长文化长廊,期以记载名人墨客生命之轨迹。长廊下3米宽河流石 *** 小径,应民便民,日现健身功用。四周华灯错落,精巧别致,风景平添。

世纪广场已成为碾子山区新的标志性景观,也是人们休闲、娱乐和 *** 、活动的重要场 。

法律客观: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综合估价每平方米低于720元的,拆迁人应当按每平方米720元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的综合补偿总额低于21000元的,按21000元标准给予补偿。对拆迁公告发布前已获得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更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在原房合法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3平方米拆迁补偿款。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城市更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和条件,认定和发放《城市更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配合做好拆迁补偿工作。第十三条有线电视、 *** 、动力电、燃气设施等房屋附属设施按现行的安装价格给予补偿;果树以树干的中间直径为准,每0。01米给予25元补偿。被拆迁人房屋自行装修、装饰的,由估价机构按成本法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由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前符合住宅标准的无证照房屋,其住户持有拆迁所在地的居民户口并形成独立家庭、确无其他住处的,由拆迁人依照被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按240元标准给予补偿。2004年以后再建的无证照房屋,不予补偿。公产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且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总额中的20%付给房屋所有人,80%付给房屋承租人。第十四条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拆迁人拆除。第十五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发给一次搬迁补助费2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屋,用途为办公的,按每平方米6元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用途为商服的,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用途为生产加工的,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拆迁已出租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依据其原房屋所有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结合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房屋用途为办公性质的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依据其原房屋所有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结合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第十七条原房屋用途为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过渡期3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结合过渡期限计发停产、停业补偿费。计算公式如下:停产、停业补偿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过渡期限被拆迁人上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以税务部门缴税票据为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月份进行平均计算。被拆迁人上年度实际职工平均工资,应当以劳动部门核准的被拆迁人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为准。第十八条被拆迁人选购安居工程,原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的,可购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原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可购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一套;原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低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可购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一套;原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可购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一套。被拆迁人以原房补偿款和安居工程安置用房价值总额结算差价的,多退少补。超出以上规定房型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安居工程房屋商品价投资。第十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房屋拆迁,被拆迁人选购安居工程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应当享受安居工程的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向市安居工程办公室交补贴款100元,并一次性向市拆迁主管部门交纳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十条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碾子山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所在地实际的补偿标准。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