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订)

装修宝典07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1张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订)
导读: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责任认定、房屋使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责任认定、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军队房屋、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设施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 *** 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处置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制度,协助、配合上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组建专业巡查队伍等方式,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巡查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 *** 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 *** 应当组织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规划等部门和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依法及时处置正在使用的违法建筑,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事务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等工作。第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交通运输、旅游、园林和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景区、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房屋所有权人、管理单位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 *** 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普查、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保障。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 *** 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先行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房屋使用人的,管理单位先行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合理使用房屋或者监督使用人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实施房屋装修改造;

  (三)灭治白蚁;

  (四)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六)治理危险房屋;

  (七)采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必要措施。

  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审慎使用房屋,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现变形、白蚁危害、建筑幕墙和外墙外保温系统脱落等险情的,立即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写字楼的装修时间通常都是归为物业来管理,商场和写字楼,物业都限定装修时间为周末和夜间,白天上天工作时间可进行无声和无味的作业。写字楼就是专业商业办公用楼的别称,严格地讲,写字楼是不能用于住人的。这是房屋的房屋证上有明确注明的。写字楼原意是指用于办公的建筑物,或者说是由办公室组成的大楼,1971年,d和提议:“写字楼的作用是集中进行信息的搜罗、决策的制定、文书工作的处置和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管理。”

白天上班时间不能进行噪音过大的操作,以免影响到其他办公室工作人员上班,装修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及其它时间段施工,在不违反此管理规定时,允许进行非静音作业。早上上班高分期不得使用客梯,装修单位的一切施工用料严禁从客梯搬运。沙子、水泥、石灰等粉墨状材料必须用密封袋将其装好方可从货梯搬运。若有散漏,则从消防通道进行搬运。

工程现场要求

1、办公室装修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2、办公室装修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3、办公室装修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虎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之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检测机构承担工程的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具备相应专业管理能力的项目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监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和检测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定额确定相应的合理工期,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 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涉及公共利益、结构安全或者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负责修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相互衔接、配套齐全。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 在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负责解决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对于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阶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二)是否满足公共安全的要求; (三)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四)是否满足节能的要求; (五)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并于审查合格证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确认不在审查范围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和建设工程关键部位等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或者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对其承担的检验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隐蔽工程在被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到场检验,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要求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施工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达到竣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重要的部位、工序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 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理工程师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对建设单位要求违反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对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予以改正;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验,并按照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签署验收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违反规定 ***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检测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时,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实施。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检测的原始记录灭失或无法辨认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重新检测或者按照规定进行鉴定。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检测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总报告。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参加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出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第三章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 证人 身安全,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或者加固。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工程加固施工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返修、加固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负责返修或者加固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原材料进场检验工作。返修或者加固的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需返修或者加固的建设工程,未经返修或者加固,以及经返修或者加固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对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事故,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或者对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对原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应当通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所发生的设计和审核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原设计单位不参与处理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参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事故的处理,并做好旁站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十六条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及施工档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的组成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第四章质量保修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并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予以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出售的住宅房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房屋的质量保修期,自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应当符合商品住宅保修期的相关规定。 其他住宅类房屋的质量保修期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协同其委托的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至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对技术性较强的或者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与现场查勘和维修方案的制定,经工程所有人及使用人同意后进行维修。 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和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抢修。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保修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工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十二条对不影响结构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人可以按照约定自行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具备相应专业管理能力的项目管理人员的; (二)与勘察、设计、施工和检测等单位签订合同时,未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定额确定相应的合理工期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涉及公共利益、结构安全或者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未按照规定送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即开工的。 第四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阶段的验收或者参加验收未如实出具验收意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的原始记录灭失或无法辨认,未按照规定重新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鉴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装修工程是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才需要办理。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公司的建立,内部都会设置规章制度,装修公司也不例外。为了业主朋友们能够明确的知道和了解装修公司内部管理,下面笔者就为您提供一份装修公司规章制度资料,供您参考。

  装修公司规章制度

  1、文明施工,规范作业,严格按照公司规范及各小区的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遵守各小区的规章制度及作息之间。

  2、每一工种质量层层验收,每一工种完工后,工长先行验收并及时整理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再行验收后并出具书面文件,鉴交由施工总监再行验收签字 后通知业主一同验收。

  3、施工工期严格遵守,每一工种工长必须安排好当天的任务,责任到人,工地上不可无故无人,即使工种完工等下各工种进场,也必须提前通知公司 早人做安排,如有违反进行罚款。

  4、安全用电用水,用电一定要带触电保护。离开施工现场时,务必关掉水阀,总电源及窗户。凡每发现一次记过错。

  5、服务态度热情,对客户德提问要好言回答,不得恶语中伤,不理不睬,不得随意向客户索要任何财物,不得向客户发生矛盾或发生任何争执,情节 严重勒令停工,一切损失由该工种的负责人付责任。

  6、工地及时清理,当天垃圾当天清理并送至小区指定地点,保证工地干净整洁,材料堆放有序,工地每天检查。

  7、工地上注意维护公司形象,不得讲和做不利于公司形象和信息的事,否则罚款300元---1000元,情节严重者立即开除并扣除其所有工资。

  8、必须佩带上岗证,严禁赤膊及穿拖鞋施工,严禁穿其它公司工作服。

  9、工地上禁止流动吸烟,严禁带小孩及闲杂人员驻留工地上。不得在施工现场酗酒及打架斗殴。

  10、公司广告牌,进度表及考核表贴上墙。

  11、对于工地上的成品及半成品,每一工种工长进场必须点清查实。若收工后发现成品及半成品有损害,赔偿,更换均由工种承担。完工时工地必须 移交给下一工种并鉴写工程移交单,并请客户签署验收单。

  注;以上制度各施工工种要严格执行。

  室内装修、办公室装修、写字楼装修、厂房装修、酒店装修、店铺装修、旧房翻新装修、别墅装修、家庭装饰设计、深圳装饰、深圳设计、装饰公司、装修公司、装饰设计公司、深圳蒙恩思装饰设计。

  为保障住宅区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根据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本住宅区房屋装修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装修申报程序

  1、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7天向物业公司申报,填写《住宅装修申请表》,如实填报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详细的施工图和提供施工队伍名称、营业执照、资质等级、法人代表的有效证件、施工负责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等,送物业公司审批。

  2、审批通过后与物业公司签订《星河名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3、按照《星河名居房屋装修预交押金和收取综合服务费的标准》收取押金。

  4、工程完工后,经物业公司验收,无违章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可退回押金;若有上述问题,从押金中扣除赔偿费用和罚款,多退少补;完工半年内,如发现上述问题,由装修户负责修复和赔偿。

  5、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公司收取管理押金的10%作为管理服务费,包括施工队伍的管理、装修人员出入证、施工许可证等。

  6、住户装修申请时必须缴清所有费用方可办理装修手续。

  装修范围

  1、不擅自改变房屋的柱、梁、版、承重墙、屋面防水隔热层,上下水管道、电路等;

  2、屋面面积只许凿毛,地面装修材料不准用超重材料,地面装修材料厚度不得超过50毫米;

  3、不得封闭阳台、平台或改变阳台、平台的用途;

  4、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外门窗的规格、形状以及外墙面的装饰;

  5、空调室外分体机必须按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打洞时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以防外墙破损,并保证空调架必须按规定进行粉刷;

  6、不随意改动有线光纤线路、 *** 线路,并留好检测口;

  7、禁止改动煤气管道,若确需改动必须到市煤气公司营业所申请,由煤气公司负责改动;

  装修施工管理

  1、装修时间必须在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不得擅自延长装修时间,以免影响他人的休息,只有无噪音的工作经过向物业公司申请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延长。

  2、装修垃圾应该及时的清运,按物业公司指定的位置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

  3、如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供电增容等,还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4、施工人员必须在物业公司保卫部根据相关规定备案登记,办理出入证。

  5、非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装修应出据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书、委托书或相关书面证明。

  违章装修处罚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或没收工具。

  4、停水、停电。

  5、赔偿经济损失。

  6、视情节扣除管理押金。

  7、根据省、市、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以上几种处罚可同时进行。

  未尽事宜皆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装修公司规章制度、装修公司内部管理的全部介绍,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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