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都有哪些规范 需要注意什么

装修宝典03

装饰装修都有哪些规范 需要注意什么,第1张

装饰装修都有哪些规范 需要注意什么
导读: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在装饰装修房子的时候也不是乱来的,也是需要遵守相应的规范与条例,这才能保障装修的品质。那么,装饰装修都有哪些规范?需要注意什么? 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在装饰装修房子的时候也不是乱来的,也是需要遵守相应的规范与条例,这才能保障装修的品质。那么,装饰装修都有哪些规范?需要注意什么?

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及装饰室内布局等行为。装修分室内装修和室外装修两部分。室外装修是指房屋室外的装饰。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装饰装修都有什么规范吧。

(1)电工:导线(有色线)接线的规范要求是》导线接头少,绝缘及防潮处理完好i 线管的走向(包括强电和弱电)、标高及开关、插座的位置与设计图一致;选 用额定电流的电线,电线穿管要符合要求;墙壁里隐蔽线管要固定,

不松 散;对已隐蔽的线路要随时做好标记,防止被下道工序的施工人员无意损 坏>购买的电器配件要有产品质童认证和安全认证标识。

(2)水暖工:水管和管件连接的操作规范要求是:连接处介面密封良好》冷热水管 的排列位置正确;洗面盆和洗菜池的下水管安装“s”弯,要求水封,防止返 味;连接主管与沽具的软管应是优质材料,安装时要求将软管理顺,打弯处 要缓慢过度,不打死弯;安装坐便器时,在底座凹槽里要填满油腻子,装好!

(3)泥瓦工:泥瓦工施工规范要求是:基层处理到位,墙、地面要干净,基层要充分 湿润■面层抹灰要均匀(如抹灰层较厚需分层施工)5地面做防水工程前必 须进行基层处理,地面防水施工后要做闭水试验;铺设墙、地砖要平整无空鼓。

(4)木工:木工施工规范要求是:细木制品与基层(或木砖)攘钉牢固,用手扳无 松动现象;细木工制品尺寸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光滑,棱角方正,线条 顺直,无钉帽、刨痕、毛刺与锤印等。

(5)油漆工:油漆工施工规范要求是:油漆施工一定要在水电、泥瓦和木工程结 束,并将室内打扫干净后才能进场。油漆工使用的油漆色板需经客户认可,并要保存备査:施工不能使用塑胶皮刮板、滚筒,应用铁灰刮、刷子;要 选购优质的涂料和油漆,以免有害物质超标。

以上就是关于装饰装修规范的简单介绍,在阅读完上文后,希望大家对于装饰装修规范会有更深的了解。

法律分析:在装修方面,立法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10号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该法案是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开工申报与监督、委托与承接的规定、室内环境质量的规定、竣工验收与保修的规定、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装修质量验收规范

为规范家居室装饰市场,提高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家庭居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家庭居室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宜分阶段进行,随工程施工进度先做好基层和隐蔽工程验收,再进行面层和竣工验收。

考虑一般住户对工程规范了解较少,缺少检测工具,标准以定性、目测、文字说明为主,便于住户掌握,为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提供依据。

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承揽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其中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家庭居室装饰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上开洞;不得任意扩大原有门窗洞口;不得任意增加楼面荷载;不得任意填充、加厚阳台地面;不得任意凿剔楼、顶板;不得拆除挑阳台上的窗下墙。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家庭居室装饰如需要更改给排水管线,供暖设施及燃气设施等,必须取得管房部门的书面同意。

家庭居室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

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的规定,管材、管件、洁具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辅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阀门,龙头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明管刷防锈涂料,暗管刷防腐漆。

给水管道与附件,器具连接严密、经通水试验无渗漏。

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表面应略低于地面。

卫生器具安装位置正确,器具上沿要水平、端正牢固,外表光洁无损伤。

电气工程

电气产品、材料必须是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尚应具有国家电工产品安全书。

电气布线宜采用暗管敷设,导线在管内不应有结头和扭结,导线距线、闭路电视线不得少于50厘米,吊顶内不允许有明露导线,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

灯头做法、开关接线位置正确,厕浴间宜选用防潮开关和安全型插座,有接地孔插座的接地线应单独敷设,不得低于05MΩ。面向电源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相,接地在上”的要求。

开关、插座安装牢固,位置正确,盖板端正,表面清洁,紧贴墙面,四周无空隙,同一房间开关或插座上沿高度一致。

电气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如漏电开关的动作,各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电器通电,灯具试亮、开关试控制等,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工程竣工时应向用户提供电气竣工简图、标明导线规格及暗管走向。

吊顶工程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 *** 应按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质吊顶应进行防水处理,吊顶位置正确,吊杆顺直、龙骨安装牢固可靠,四周平顺。

轻型灯具可吊在主龙骨上,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吊扇不得借用吊顶龙骨,应另设吊钩与结构联结。

吊顶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钉眼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交接处应严密。

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搁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现象;纸面石膏罩面板一般用镀锌螺钉固定在龙骨上,钉头应涂防锈漆。

门窗、封阳台工程

门窗的品种、规程、颜色、开启方向、组合形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和现行标准要求。

门窗选用的材质及附件均应符合现行标准,铝合金门窗应选用不锈钢或镀锌附件,塑料门窗使用螺钉时,必须事先钻孔,严禁直接锤击打入。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外观无变形、开焊、断裂现象。铝合金门窗框不得直接埋入墙体,铝合金或塑料门窗框与洞口之间缝隙应按要求嵌填饱满,缝隙外槽口用密封胶封严,表面平整光滑。

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阴滞和反弹现象。配件齐全,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细工制品工程

细木制品(窗帘盒、暖气罩、木护墙、木隔断、包门及门套、窗套、踢脚板、花饰、装饰线)和固定家具的龙骨、衬板及面板庆符合设计的要求。细木制品所用的木材含水量水率不得大于12%,其外表用料,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缝。

细木制品与基层必须镶钉牢固,无松动。衬板与面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出现起层、起鼓现象。

窗以板和窗帘盒与基体连接牢固,表面平整、棱角方正,其两侧伸出窗洞以外的簪度要一致,同一房间的窗台板或窗帘盒标高一致。

木护墙表面应平整光洁,棱角方正,线条顺直,颜色一致,不得出现裂缝开胶现象,踢脚板连接无缝隙。踢脚板庆平直,光洁、接缝严密、出墙厚度一致。

顶角线、挂镜线、腰线等装饰线顺直均匀一致,紧贴墙面,交圈收口正确。木装饰线对接时,宜采用45度加胶坡接,接头处不得有错缝、离缝现象。

吊柜、壁柜安装应牢固,柜门开启灵活。

细木制品油漆后,应平整光滑、刷纹通顺、颜色一致,无漏刷、无胶痕。

裱糊工程

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粘接剂应按壁纸和墙布的品种选用。

裱糊工程的基体应干燥,表面应平整,不同材质基层的接缝处应粘贴接缝带。

基层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裂缝,裱糊前基层宜刷清漆作封完备处理。

壁纸墙布必须裱糊牢固,表面色泽一致,花纹图案吻全合,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斑污和胶痕。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距15米正视不显拼缝。

壁纸、墙布与顶角线、挂镜线、贴脸板、踢脚线紧接,不得有缝隙,其边缘平直整齐,不得纸毛、飞刺。

阴阳角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

板块铺贴工程

石材、墙地砖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饰面板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棱掉角等质量缺陷。不得使用过期和结的水泥作胶结材。

石材、墙地砖施工前应对其规格、颜色进行检查,墙地砖施工前应对其规格、颜色进行检查,墙地砖尽量减少非整砖,且使用部位适宜,有突出物体时应按规定进行套割。

石材铺贴前宜作背涂处理,减少“水渍”现象发生,铺贴应平整牢固、接缝平直、无歪斜、无污积和浆痕、表面洁净,颜色协调。

墙地砖铺巾应平整牢固,图案清晰、无污积和浆痕,表面色泽基本一致,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棱,单块板边角空鼓不得超过数量的5%。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如厕浴间、厨房等)在面层下应做防水层,防水层四周与墙接触处,应向上翻起,高出地面不少于250毫米,地面面层流水坡向地漏,不倒泛水、不积水,24小时蓄水试验无渗漏。

涂饰工程

涂料的品种、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标准。

腻子应使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腻子与基体结合坚实、牢固,不起皮、不粉化、不裂纹。

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漏刷、脱皮和斑迹,清漆木纹清晰,大面无裹棱、流坠和皱皮,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五金、玻璃洁净。

乳胶漆严禁脱皮、漏刷、透底,大面无流坠、皱皮,表面颜色一致,无明显刷漏刷和透底,刷纹通顺,喷点均匀、门窗灯具洁净。

软包工程

软包(锦缎、皮革)面料和填充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软包工程的防腐、防火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软包工程的木框、衬板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钉粘严密、牢固,不得松动。

软包 *** 尺寸正确,棱角方正,填充饱满、平整,饰面松紧适度。

软包安装平顺,紧贴墙面,色泽一致,接缝来密,无翘边和褶皱。

软包表面应清洁、无污染,拼缝处花纹吻合,无波纹起伏。

地毯工程

地毯的品种、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基层必须平整、干燥、清洁、无油污。

地毯应固定牢固,毯面平整、不起包、不凹陷、不打皱、不翘边,拼缝处密实平整、图案连续、绒面顺光一致,表面干净、无油污损伤。

地毯收口合理、顺直,收口压条牢固。

一、吊顶

   1、石膏板吊顶:(平面无造形) 单位:M2 工艺要求:

   a 现多采用由工厂加工生产的木方拼成网或通过木方与顶棚基层固定。 木方规格:25×30mm网格规格:300×300mm

   b 吊顶纸面石膏一般用9mm厚石膏板并应用防锈螺钉固 定在龙骨上。纸面石膏板应在无应力状态下进行固定,防止出现弯棱凸鼓现象。

   c 纸面石膏板的长边应沿纵向次龙骨铺设。螺钉与纸面 石膏板边距以15~20mm为宜,钉距以150~170mm为宜,平均布置并与板面垂直,钉头嵌入石膏板深度以 05mm~1mm为宜并不使纸面破损,钉眼用石膏腻子抹平。

   2、纸面石膏板:(有造形) 单位:M2 工艺要求:

   a 简单造形处易用石膏板,如造型复杂用胶合板拼接且接缝处应按要求进行板缝处理。(此项也适用于板材拼封管道,墙面外刷乳胶漆处)

   c 胶合板可用钉子固定,钉距为8~150mm,钉长 20~35mm,并进行板面05~10mm。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

   d 并适合纸面石膏板(无造形)一般工艺。

   3、塑料扣板吊顶:(PVC吊顶)主要用于厨房,卫生间 单位:M2 工艺要求:

   a 用钉固定时,钉距不宜大于200mm,塑料扣板拼接整齐,平直,无色差,无变形,无污迹。

   b 木龙骨吊顶木方不小于25×30mm且木方规矩。

   c 四周墙角用塑料顶角线扣实,对缝严密,与墙四周严密,缝隙均匀。

   吊顶工程

   质量要求:1、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其水平允许偏差±5mm。

        2、吊顶允许偏差表:(单位:mm)

项目 表面平整 接缝平直 接缝高低

纸面石膏板 3 3 2

PVC板 3 3 1

检验 *** 用2m靠尺,观感平整 用5m线检查 用直尺二、地面

   1、木地板: 单位:M*2 工艺要求:

   a 清除地面浮灰,杂质等,用细木工板衬底满铺地面,找水平,背挂胶水用水泥钢钉与地面钉牢。衬底与四面墙应留5~10mm缝。   

   b 木地板与四周墙面应留10~12mm的缝并用踢脚线压住,不露缝。

   c 在首层铺木地板应做防潮处理,价格在此基础上有限上调。(沥青油纸或油毡)。

   d 木地板错缝连接,背挂白胶用枪钉从侧面斜向钉入木板中,钉头不应露出。

   质量要求:1、铺贴牢固,无空鼓、开裂、歪斜、跷曲、溢胶、污痕。

        2、木地板铺贴应对缝顺直,拼缝严密,板与板之间接缝 宽度应在1~2mm。

        3、面层应无明显创痕,无明显色差,达到以上为合格。

        4、新型复合地板一般铺泡沫塑料垫层是直铺在水泥地面上。(水泥地面如不平也可用细木工板衬底,价格有限上调)

   2、地面砖: 单位:M*2 工艺要求:

   a在卫生间,厨房铺地面前应把原有贴粘物清理干净,打毛。如破坏原有防水层,应重做防水处理并做敝水试验。

   b有坡度要求或有地漏的房间要按排水方向找坡,坡度不小于3%。

   c地面砖在铺贴之前,首先应检看色号,并至少应在水中泡20分钟,此做法只适合用专用水泥做粘贴层。

   d在铺地面砖时一律使用水泥铺贴并加入107胶,在铺贴过程中要注意,色号,图案,保持一致。并查看有无损伤,然后粘贴并用小木板拍实。贴好后4小时以上视情况 而定方可走动。

   质量要求:1、面层表面洁净无变色、污痕,图案清晰,接缝均匀,应满足坡度要求,不倒泛水,与地漏结合严密牢固。

        2、地面砖品种、规格、色号、图案应保持一致。镶贴必须牢固,无空鼓(单板板边角局部空鼓,其不超过抽查总数的5%者不计)无歪斜,无缺楞掉角和裂缝等缺陷为合格。接缝应在允许范围内。

三、细木制品

    1、窗帘盒: 单位:M2

   工艺要求:a使用大芯板外贴粘曲柳三合板,实木包收底边。

        b盒底使用通长大芯板,与房顶接牢固定,并在两侧固定大芯板。

        c硝基清漆6遍。

   质量要求:A窗帘盒表面平直,不弯曲、变形、实木包收边。(曲柳三合板45°直拼也可)

        B窗帘盒整体使用大芯板。

        C油漆符合油漆工艺要求,本工符合细木制品质量要求。

    2、暖气罩: 单位:M

   一般工艺:a一般大芯板做骨架、外贴曲柳三合板,曲柳木线,下边有踢脚板收边。

        b百页部分边框为大芯板,中间为普通塑料花格,或木网格,外边为曲柳实木线条。

        c百页为活动部分,并有卡子卡住,如在暖气上有节门应做活门检查口,活动门为大芯板制做,实木收边。

   质量要求:A暖气罩应放线制做,以达到平整、顺直。

        B木工应符合细木制品要求,油漆应符合油漆工艺要求。

    3、踢脚板: 单位:M*2

   工艺要求:a使用9mm厚多层板,外粘贴曲柳三合板,顶部用曲柳饰线压条。

        b由于一般住房房层不高,所以踢脚线一般高应小于120mm。

   质量要求:A踢脚板应平直,如墙不平直,应用水泥或灰浆找平,踢脚板与墙体的缝隙用腻子抹平。

        B木工应符合细木制品要求,油漆应符合油漆工艺要求。

    4、木制顶角线,挂镜线: 单位:M

   工艺要求:a墙上打眼下木橛固定牢固。木线应色泽一致,厚薄均匀,表面光滑无坑,无戗茬。扭曲,腐朽者不用应去除。        

        b木装饰线的拼接应在对口处开成45°角,截面加胶后拼接。拼接处不得有错缝和离缝等缺陷。

        c顶角线规格小于500×300mm墙顶角线,或500mm宽 平线且同一房间木线在同一水平上交圈。

        d木工应符合细木制品要求,油漆工应符合油漆工艺要求。

   质量要求:A木装饰线应无明显色差,厚薄均匀,表面光滑。与墙、顶无缝。

        B木饰装线应做到连贯,规整,协调,符合细木制品要求,油漆符合油漆工艺要求。

    5、包门及门套: 单位:套

   工艺要求:a原门改制,只用原门木龙骨。(在原骨架不变形情况下)。五合板双面衬底,普通曲柳三合板罩面,上面使用曲柳线条。门边四周8mm以上厚曲柳实木包门。

        b门套使用大芯板做基层(或多层板),外贴曲柳三合板,曲柳门套装饰线。如用多层板应用12mm厚多层板并在合 页处加厚。

   质量要求:A实木包门四周,不能有明显疤结,色差。线条,实木包边,三合板应对角拼接,不应有明显色差,裂缝,且连 接处平整。

        B门缝平直,宽窄一致。门及门套无变形并符合细木制品要求,油漆应符合油漆工艺要求。

    6、包哑口: 单位:套 工艺要求:见包门及门套。质量要求:见包门及门套。

    7、包窗套: 单位:M 工艺要求:见包门及门套。质量要求:见包门及门套。

    8、木墙裙 单位:M

   工艺要求:a清理墙面,弹线打眼下橛。 *** 木龙骨,龙骨间距,竖龙骨间距在5mm左右,并根据墙分合格,横龙骨间距在400mm左右。

        b如在一层应做防潮处理,价格也应有限上调。

        c在龙骨上铺钉多层板做垫层后粘贴普通曲柳三合板,并钉曲柳木线造形。

   质量要求:A木墙裙应无明显色差,美观、平整、水平。与墙面无缝,坚固、无变形。大面平整,小面顺直,光滑。

        B木工应符合细木制品要求,油漆应符合油漆工艺要求。

    9、包暖气主管: 单位:M

   工艺要求:a 制做木龙骨,多层板垫层,外包曲柳三合板,刷清漆。或石膏板批腻子,刷内墙涂料,但一定用玻璃纤维网格胶 带进行板缝处理。

   质量要求:符合木制品要求,及油漆符合油漆工艺。

    10、吊柜: 单位:组(宽800mm)

   工艺要求:1、普通大芯板打骨架,外铺贴曲柳三合板。一层层板,柜门由大芯板外贴曲柳三合板制做曲柳实木收边。刷清漆。

        2、或普通大芯板打骨架,实木收边,一层层板,抹腻子刷白色硝基漆。

        3、符合细木制品要求,及油漆符合油漆工艺。

        4、层板为大芯板,实木收前边柜内补腻子,刷1遍漆片水。

    11、壁柜: 单位:组(宽800mm)

   工艺要求:质量要求:参见吊柜。

    12、防火板制地柜(含厨房地柜): 单位:组(宽800mm)

   工艺要求:1、普通大芯板打骨架,一层层板,曲柳实木收边,包括框门,门边。

        2、柜门使用两层9mm厚多层板,防火板外贴,实木收边。实木刷清漆或同色硝基瓷漆。

        3、层板大芯板,实木收前边,柜内补腻子,刷1遍漆片水。

   质量要求:参看防火板吊柜质量要求。

   细木工制品要求:

    1、细木工制品的木种,材质等级,含水率和防腐处理必须条例《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GBJ206-83)的规定。

    2、细木制品与基层(或木龙骨)必须镶钉固定,无松动现象。

    3、曲柳三合板不能单独使用,必须固定在多层板,大芯板等基层上使用,且需用胶、和枪钉固定,钉距为80~150mm,钉长为25~35mm,钉应敲进板面时05mm以上,并用油性腻子抹平。

    4、曲柳三合板,应用A级以上级别,不能有弯曲、变形、开裂、起泡、划痕、污痕等板材质量问题。

    5、曲柳三合板在平面拼接处应刨平,花纹、颜色相似,且接缝处缝宽应小于1mm,并应一致,平直、光滑、通顺。

    6、白松应为烘干白松。白松做为骨架或龙骨时规格尺寸不应小于25×30mm,如有特殊尺寸要求缩小,但规格应一致。用圆钉连接,并加胶,圆钉应敲扁后,顺板线敲进木板面约05mm以上。

    7、以制做柜、暖所罩、柜门等时不提供使用白松做骨架双包制法。因为此做法会使产品变形,如客户要求应说明后果,对此做法不做质检评定。

    8、曲柳木线应干燥,无明显节痕、裂纹、色差、且规格尺寸一致,表面平整,不得有扭曲现象,接头割角一般为45°接缝应平整严密,不应有明显缝隙。

    9、细木制品安装应横平竖直,同一房间顶线在同一水平上交圈。

    10、细木制品表面应纹理相似,木纹根部向下,对称,颜色一致,无污染,顺直光洁。

    11、面板接头位置,窗套板应在距地2m以上,门套板应距地12m以下。

    12、细木制品应线条顺直交圈,割向整齐,接缝严密,与基层紧贴,出墙面尺寸一致。

    13、细木制品表面罩板在边角处拼接时一般对角接接。

    14、抽斗应使用大芯板多层板制做且实木四周包边,并使用抽斗轨。

    15、严禁使用刨花板,因刨花板易吸潮弯形,如客户要求使用应在合同注明,对此做法不做质检评定。

    16、见表格

项 目 等级 质量要求

细木制品的 *** 合格 尺寸正确,表面光滑,线条顺直

优良 尺寸正确,表面平直光滑,楞角方正,线条顺直,不露钉帽,刨痕,毛剌,锤卯等缺陷。

细木制品的安装 合格 安装位置正确,割角整齐,接缝严密

优良 安装位置正确,割角整齐,交圈,接缝严密,平直通顺,与墙面紧贴,出墙尺寸一致

项 目  允许偏差 *** 检验

护墙板:

上口平直

垂直表面平整   3mm           5m

    2mm          全高吊线

    2mm         1m靠尺

窗台板

窗帘盒两端高低差        2mm

 用水平尺两端距离窗口长度差3mm尺量

挂镜线上口平直      3mm  5m线  四、油漆

   A、硝基清漆

   工艺要求:

   1、对木料表面进行清扫,起钉、无尘土、污垢等脏物,并用砂纸打磨、水渍、胶水渍须打磨干净,铅笔线必须擦干净,边角要磨光。

   2、刷一遍漆片水,调腻子补洞,缺陷,枪眼等平不处,腻子必须略高于平面,后用砂纸打磨,达到表面平整的要求,且木料表面无浮灰。

   3、对有色调要求的清漆,应在腻子中调入所需颜料成糊状,用棉纱醮糊状腻子,涂于木质表面上,干后用砂纸打磨掉浮灰且露出木纹。

   4、刷一遍漆片水,用毛笔修补颜色,后用砂纸打磨之后刷之一遍硝基清漆。

   5、共刷5遍硝基清漆且每刷一遍清漆后都用砂纸磨光。

   6、配件必须用油漆带封贴后方可油漆(包括铜铰链、门锁、猫眼、电器等)。

  质量要求:

   1、一般墙面油漆应在地面工程,抹灰工程,木装修工程、水暖电气工程等其它对油漆质量有影响工程完工后进行,且施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10℃。

   2、油漆涂刷时,基层表面应充分干燥,且木料表面无尘土、污垢。涂刷后应加以保护防止损伤和尘土污染。

   3、木基层刷油漆时,均应做到横平竖直,交错均匀一致,涂刷顺序为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先浅色,后深色,按木纹方向理平理直。

   4、每遍油漆应待前一遍油漆干燥后进行。本工要求硝基清漆涂刷一般不少于6遍。如刷亚光清漆在刷第6遍漆时换刷亚光硝基清漆。清漆和稀料用量大致比例为1:2。

   5、对柜内抽斗内不需涂料油漆处应用腻子进行大面积修补,打磨后并刷一遍漆片水。

   6、清漆表面质量要求。见表格

项次 项目 中级涂料(清漆) 高级涂料(清漆)

1 漏刷、脱皮、斑迹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纹 棕眼刮平、木纹清楚 棕眼刮平、木纹清楚

3 光亮和光滑 光亮足、光滑 光亮柔和、光滑无挡手感

4 裹棱、流坠、皱皮 大面不允许、小面明显处不允许 不允许

5 颜色、刷纹 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 颜色一致,无刷纹

6 五金、玻璃等 洁  净 洁  净  7、在涂刷前应按要求颜色 *** 油漆样板,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并保留样板。

   8、木地板施涂涂料不得少于三遍。且常用聚氨清漆。先刷造窗处地板,向门口方向退刷,长条地板要顺木纹方向刷,刷清漆时,要充分用力刷开,刷匀不得漏刷,刷完一遍后应仔细检查,如发现不平处,应用腻子补平,干后打磨,若有大块腻子疤痕,进行修色处理,待之一遍干燥后再刷第二遍,并关闭门窗防止污染。

   9、对有的木料表面有色斑,颜色不均,或对有高级透明涂饰要求的,需露浅木色的应对木材进行脱色处理。价格应有限上调。  B 混水漆

   工艺要求:

   1、先补洞、砂光、批灰再砂光,将浮灰擦净。    

   2、刷泡力水(漆片水)一遍后刷带色硝基漆一遍,等油漆干燥后磨光,再刷第二遍带色硝基漆一遍。

   3、共刷三遍带色硝基漆,且每遍刷之前应打磨,干布净擦。

  质量要求:见表格 溶剂型混色涂料表面质量要求

项次 项目 普通级涂料 中级涂料 高级涂料

1 脱皮、漏刷、反锈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透底、流坠、皱皮 大面不允许 面和小面明显处不允许 不允许

3 光亮和光滑 光亮均匀一致 光亮光滑均匀一致 光亮足,光滑无挡手感

4 分色裹棱 大面不允许,小面允许偏差3mm

大而不允许,小面允许偏差2mm 不允许

5 装饰线,分色线平直(拉5m线检查,不足5m拉通线检查) 偏差不大于3mm 偏差不大于2mm 偏差不大于1mm

6 颜色、刷纹 颜色一致 颜色一致刷纹通顺 颜色一致,无刷纹

7 五金、玻璃等 洁   净 洁   净 洁   净注:1、大面是门窗关闭后的里、外面。

   2、小面明显处是指门窗开启后,除大面外,视线能见到的部位。

   3、设备、管道喷、刷涂银粉涂料,涂膜应均匀一致,光亮足。

   4、施涂无光乳涂料、无光混色涂料,不检查光亮。

   5、普通级涂料以上为合格。  四、油漆

   A、硝基清漆

   工艺要求:

   1、对木料表面进行清扫,起钉、无尘土、污垢等脏物,并用砂纸打磨、水渍、胶水渍须打磨干净,铅笔线必须擦干净,边角要磨光。

   2、刷一遍漆片水,调腻子补洞,缺陷,枪眼等平不处,腻子必须略高于平面,后用砂纸打磨,达到表面平整的要求,且木料表面无浮灰。

   3、对有色调要求的清漆,应在腻子中调入所需颜料成糊状,用棉纱醮糊状腻子,涂于木质表面上,干后用砂纸打磨掉浮灰且露出木纹。

   4、刷一遍漆片水,用毛笔修补颜色,后用砂纸打磨之后刷之一遍硝基清漆。

   5、共刷5遍硝基清漆且每刷一遍清漆后都用砂纸磨光。

   6、配件必须用油漆带封贴后方可油漆(包括铜铰链、门锁、猫眼、电器等)。

  质量要求:

   1、一般墙面油漆应在地面工程,抹灰工程,木装修工程、水暖电气工程等其它对油漆质量有影响工程完工后进行,且施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10℃。

   2、油漆涂刷时,基层表面应充分干燥,且木料表面无尘土、污垢。涂刷后应加以保护防止损伤和尘土污染。

   3、木基层刷油漆时,均应做到横平竖直,交错均匀一致,涂刷顺序为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先浅色,后深色,按木纹方向理平理直。

   4、每遍油漆应待前一遍油漆干燥后进行。本工要求硝基清漆涂刷一般不少于6遍。如刷亚光清漆在刷第6遍漆时换刷亚光硝基清漆。清漆和稀料用量大致比例为1:2。

   5、对柜内抽斗内不需涂料油漆处应用腻子进行大面积修补,打磨后并刷一遍漆片水。

   6、清漆表面质量要求。见表格

项次 项目 中级涂料(清漆) 高级涂料(清漆)

1 漏刷、脱皮、斑迹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纹 棕眼刮平、木纹清楚 棕眼刮平、木纹清楚

3 光亮和光滑 光亮足、光滑 光亮柔和、光滑无挡手感

4 裹棱、流坠、皱皮 大面不允许、小面明显处不允许 不允许

5 颜色、刷纹 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 颜色一致,无刷纹

6 五金、玻璃等 洁  净 洁  净  7、在涂刷前应按要求颜色 *** 油漆样板,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并保留样板。

   8、木地板施涂涂料不得少于三遍。且常用聚氨清漆。先刷造窗处地板,向门口方向退刷,长条地板要顺木纹方向刷,刷清漆时,要充分用力刷开,刷匀不得漏刷,刷完一遍后应仔细检查,如发现不平处,应用腻子补平,干后打磨,若有大块腻子疤痕,进行修色处理,待之一遍干燥后再刷第二遍,并关闭门窗防止污染。

   9、对有的木料表面有色斑,颜色不均,或对有高级透明涂饰要求的,需露浅木色的应对木材进行脱色处理。价格应有限上调。  B 混水漆

   工艺要求:

   1、先补洞、砂光、批灰再砂光,将浮灰擦净。    

   2、刷泡力水(漆片水)一遍后刷带色硝基漆一遍,等油漆干燥后磨光,再刷第二遍带色硝基漆一遍。

   3、共刷三遍带色硝基漆,且每遍刷之前应打磨,干布净擦。

  质量要求:见表格 溶剂型混色涂料表面质量要求

项次 项目 普通级涂料 中级涂料 高级涂料

1 脱皮、漏刷、反锈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透底、流坠、皱皮 大面不允许 面和小面明显处不允许 不允许

3 光亮和光滑 光亮均匀一致 光亮光滑均匀一致 光亮足,光滑无挡手感

4 分色裹棱 大面不允许,小面允许偏差3mm

大而不允许,小面允许偏差2mm 不允许

5 装饰线,分色线平直(拉5m线检查,不足5m拉通线检查) 偏差不大于3mm 偏差不大于2mm 偏差不大于1mm

6 颜色、刷纹 颜色一致 颜色一致刷纹通顺 颜色一致,无刷纹

7 五金、玻璃等 洁   净 洁   净 洁   净注:1、大面是门窗关闭后的里、外面。

   2、小面明显处是指门窗开启后,除大面外,视线能见到的部位。

   3、设备、管道喷、刷涂银粉涂料,涂膜应均匀一致,光亮足。

   4、施涂无光乳涂料、无光混色涂料,不检查光亮。

   5、普通级涂料以上为合格。  五、墙面

   1、壁纸: 单位:M2

   工艺要求:

   a裱糊时应在其它装修工序已基本结束后,场地应打扫干净,无尘。

   b基层处理(此工序可与其它工序先期进行)。木胶合板基层在有钉接处应把钉钉入板内1mm以上,用油性腻子打平,打磨。不同材质基层接缝处理:都应粘贴接缝带。磨光之后对墙面批刮腻子,先顺平大面找平,然后刮第二遍腻子进行修整,平整为止。

   c刷底油(酚醛清漆:松香水=1:05)一遍后弹垂线,宜从门窗立边开始便于铺装。如考虑拼贴对花,宜在窗口弹出中心控制线,再往两边分线。阴阳角不可拼缝,应搭接。

   d壁纸应放在清水浸泡,但复合壁纸,织物壁纸,壁布,壁毡,严禁浸水。

   e裱糊壁纸应严格按照工艺要求施工。壁纸拼接应用压 贴法重叠、裁割,这样花纹图案吻合。

   f裱糊过程中及干燥前,应防止穿堂风吹和温度的变化大,使壁纸开胶。(不应开窗)。

   g裱糊明只能有拼幅的顺接,不应有接段的横缝。

   质量要求:

   A壁纸、壁布必须粘贴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跷边、皱折和斑污,侧视时无胶痕。

   B阴阳转角垂直,棱角分明,阴阳角处搭接顺光,阳阴角处无接缝。

   C壁纸、墙布边缘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剌。

   D表面平整,无波纹起伏,与挂镜线(顶角线)踢脚板紧接,不得有缝隙。

  

法律主观: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 、市、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 *** ;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 合同变更 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 仲裁 或者向人民 法院 起诉。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更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 安全事故 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新建商场的耐火等级一般应不低于二级,商场内的吊顶和其他装饰材料,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对原有建筑中可燃的木构件和耐火极限较低的钢架结构,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其耐火等级。商场内的货架和柜台,应采用金属框架和玻璃板组合制成。

2、商场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划分防火分区。多层商场地上按2500m2为一个分区,地下按500m2为一个防火分区;如商场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一倍;高层商场如果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商场防火分区面积可扩大到4000m2,地下商场防火分区面积可扩大到2000m2。

3、对于电梯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贯通上下楼层的孔洞,应安装防火门或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对于管道井,电缆井等,其每层检查口应安装丙级防火门,且每隔2~3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材料进行分隔。当商场所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时,要在每层楼板处进行分隔。

4、商场应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应当负责商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是商场的防火负责人;商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抓好落实;商场应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签定防火安全责任书;尤其是对出租柜台、商店,其防火安全工作都必须分清责任,纳入商场的统一管理之中;商场应配备必要的专 ***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抓好本商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对本商场的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商场要建立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并加强消防控制操作人员的培训和值班检查;要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使消防器材能完好使用;要建立防火档案,对商场的防火工作情况认真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