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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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的流程,第1张

当兵的流程
导读:分类: 社会民生 >> 军事 问题描述: 当兵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报名后 解析: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一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达

分类: 社会民生 >> 军事

问题描述:

当兵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报名后

解析: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一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方便。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二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三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四条 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十五条 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第二十六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七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第三十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新兵自行报到的有关事宜;

(二)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与部队派出的联络组具体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根据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应当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和机场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队应当选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人员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当在当地人民 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当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以在县、市人民 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应当在新兵起运前1天办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征兵办公室保存;

(二)县、市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花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当密封,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征兵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当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三十四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联勤(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 在征兵开始日的15天前,部队应当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规定提出本单位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向军区联勤部门提出本地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七条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船只、飞机,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八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当对新兵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九条 驻交通沿线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送兵接兵人员和新兵应当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 检疫、复查和退兵

第四十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复查发现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90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45天。其中患有传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补换。

第四十二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当予以接收,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

直接到武装部门复印通知书的存根即可,因为在当初得到通知书的时候,电脑系统就已经有相关的存根了。一般只有体检、政审合格并经公示的,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享受义务兵优待,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入伍通知书是经人民武装部征兵办公室通过报名、政审、体检、家访录取的中国公民和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由人民武装部征兵办公室发放表示同意该社会青年进入部队的一种通知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入伍通知书丢失是可以进行补办的。入伍前的“优先征集”政策。征兵时,各级兵役机关将为各级各类高校征集对象提供“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简化办事程序。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体检前5天,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预征对象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毕业生入伍。

入伍条件有哪些?

1、要满足年龄要求且通过当地征兵单位的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军入伍;

2、年龄要求:

(1)男青年为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对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只要本人自愿参军的,可放宽到23岁。为适应部队建设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满17岁的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2)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

综上所述,入伍通知书丢失是可以进行补办的。到当地征兵办公室补办《入伍通知书》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 *** 和各级

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

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

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

兼各该级人民 *** 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人民 *** ,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 *** ,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

民。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 *** ,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

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

作。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

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 *** ,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

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

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六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潜

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

组织进行。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

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 *** 和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县、市

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对体检合格的

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要弄清他们的表现并填写《应

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第十九条 县、市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

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条 县、市在审定新兵时,应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

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

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

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

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

组,负责与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相对集中,一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师或

独立团。

(三)县、市应先派得力干部,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独立团。送兵干部与新兵的比例为

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在新兵集中后,应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和必要的军事常识教育。

(五)新兵送到部队后, 送兵干部应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

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 在新兵到达时,要热情欢迎, 并妥善安排好新兵和送兵干部的食宿。

第二十五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联系,商定新兵

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

(二)县、 市应根据新兵去向、 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

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应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队应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

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干部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在当地人民 *** 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

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

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在县、市人民 *** 所在地或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

,应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兵役机关

保存。

(二)县、市派人送兵或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

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密封好,

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

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兵役机关。

第二十八条 县、市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

合新兵条件的,应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二十九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戊区、警备区)、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

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

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条 在征兵开始前十五天,部队应以军或独立师(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为单位,

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一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应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

有关规定,向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二条 铁道、交通部门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三条 县、 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 应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对

新兵进行乘车(船)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四条 驻车站、码头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应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问题。送兵、接兵干部和

新兵应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 检疫和退兵

第三十五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

防疫措施。

第三十六条 新兵在检疫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可作

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

九十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作的,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中患传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及时给予

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兵役机关,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

再补换。

第三十七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经总队医院或地、市人民医

院)检查证明,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事先

与原征集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送回原征集的县、市。

第三十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予接收,公安机关应予落户,原

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条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

役征集费”科目。

第四十一条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役机关和财政部门,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为武警部队征集的新兵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按照本地区规定

的征兵经费标准统一拨给。

第四十三条 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后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

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 县、 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四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

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

部队负责。

第四十五条 送兵干部同新兵一起中所需的旅差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

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干部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

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 逃避兵役登记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

育不改,基层人民 *** 应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在征兵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使征兵工作受到严重

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部队打兵骂兵是过去的现象了,现在部队讲的是尊干爱兵,构建和谐军营,如果老兵有打兵骂兵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1、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是:

征集农业户口的青年为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非农业户口的青年为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对女青年的征集只限当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征集的年龄,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

体检、政审合格就可以入伍了!因为你是城市户口,所以你们家得有关系,没关系当不上兵!

2、因为你是城市户口,所以当义务兵的前途就是退伍回来后,国家给安排工作!所以城市户口当兵,没关系不行!

3、如果你想留在部队的话,那可以转士官!或者考军校!

义务兵转士官的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一般情况下,转士官(初级士官)还是比较容易的,只要你自己是个优秀的士兵,家里有关系有钱,都能转上士官!

士官分为:

初级士官:一级士官、二级士官

中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

高级士官:五级士官、六级士官

一、二级士官士三年;三、四级士官士四年;五级士官是五年,享受正营职待遇;六级士官是九年,享受正团职待遇。

士官分两种,一种是专业士官、另外一种是非专业士官。初级士官大都是非专业士官,比如说带兵。还包括一些专业士官,还有像开车等等,还有司务长都由士官担任。但是在部队士官能过升职到六级士官的,都是专业士官,他们相当于正团职待遇。技术性非常强。四级以上士官一般是一些技术性比较强的专业和单位才有。大部分都是从事维修,专业兵种武器维护工作的。比如说导弹维修、高炮维修、雷达维护等等一般来说能感到高级士官的已经很不容易了,一个大军区的高级士官更是太少了,而六级士官一个大军区也没有几个。

当兵后报考军校的条件:

1、目前军校从部队战士中招生的数量逐年减少,录取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2、义务兵服役满1年以上方可报考军校,士官服现役则须在3年以下。对士兵的年龄要求是:报考机要、护理专业的士兵,年龄应当在二十周岁以下,报考其他专业的士兵年龄应当在二十二周岁以下(截止到当年1月1日)。对于少数民族的士兵,年龄可以放宽一岁。

3、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但培养运动员或者少数民族干部的个别专业还可以招收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士兵。

4、考试科目有文化:数学、物理、政治、语文和外语;体能:单双杠、手榴弹、中短跑、5公里武装越野;专业:本人在部队从事专业的基本内容。

考军事科目合格了才能考文化课!

当兵后考军校还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名额有限,是选拔优秀的士兵报考军校,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的!不但你自己要努力成为优秀的士兵,而且你们家也得有关系!

至于你说当兵有没有前途?

一、当兵首先要你自己感觉行才可以,要不你今后如果感觉不行,岂不要后悔,选择首先要靠自己。

二、军队里的机遇远远是地方没有的,你只要学历高,发挥自己的特长,通常都能转上士官,军队需要有学历的,头脑好的地方学子,这个很重要,现在军队提倡科技练兵,之一条如果没有学历,讲科技也难。

三、当兵的待遇越来越好,这是实例,你也可以看到,

四、军队里的保障远远大于地方,有好多机遇和发展的机会,也可能你在《 *** 报》上发表一篇文,或者是在军区发表一篇文章,就可以改变你的命运,这是地方没有的。

五、军队里需要的是有才华的,有头脑的,有技术的,有学历的,这是军队发展的需要。在军队里,转士官的情况下,待遇非常不错,这是实话,工资也较乐观,因为,军队里完全是包吃住,对吧,还有工资,住房补贴,还有衣服发,问一下,那里还有这么好的地方,还可以打枪,这也是地方没有的,反正好的地方多,但是军队是讲纪律的地方,也是吃苦的,受约束的,所以,你也要有这个心理准备。

当兵是随机分配地区的,当兵地区上自己是不能够挑选的,需要服从部队不一定分配到哪里。你户籍所在地武装部当年接受的是什么部队的征兵任务,你被批准入伍后,就必须去那个部队,没有你挑选的余地和要求。

你户籍所在地武装部当年接受的是什么部队的征兵任务,你被批准入伍后,就必须去那个部队,没有你挑选的余地和要求。具体分配到哪些地区也是需要看运气,首先要分陆海空三军和武装 *** 部队,在分到各下辖部队 陆军、空军:广州、成都、北京、南京、济南、沈阳、兰州。

海军:南海、东海、北海,三大舰队 武警:各省有一个总队,各军种下辖部队又分布在各地,可以去武装部问下今年招哪的兵,如果没关系的话,将在有指标的几个部队中,随机分配如果有关系,可以要求分配到其中某个部队。

参军时能够自己选择兵种吗?

当兵是不允许自己写选择兵种的,是根据部队需要分配的,按照规定,新兵入伍经过新兵连训练后,由军务部门统一进行分配,新兵是绝对没有自己选择兵种和专业的自由的,但不排除新兵中有个别人员在某些方面显示出超出其他人的技能,从而引起领导的注意,在进行分配时被挑走。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2022年下半年征兵报名已结束

      在此之前

      有小伙伴发问了

      网上报名结束就可以了吗

      完整的征兵流程都有哪些

      一起往来看

      ↓↓↓

男青年应征流程

8月10日18时前有应征意向的男性公民可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既可选择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选择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

      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同时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仅大学生需要打印),持此表及身份证件前往所在地乡(镇、街道)兵役机关或高校武装部现场确认。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还应下载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三表”),分别交所在高校征兵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适龄青年在毕业离校(放假)前根据学校通知或根据乡(镇、街道)或高校武装部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等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组织的初检初审,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需领取兵役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的“三表”。

      征兵开始后,应征地兵役机关会将具体上站体检时间、地点通知应征青年本人,应征青年可根据通知要求,携带本人相关证件,以及审核盖章后的“三表”参加应征地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的体格检查,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同步展开政治考核工作。

      政治考核期间,由县级征兵办公室通知青年应征地乡(镇、街道、学校)武装部和派出所,安排走访调查;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还要会同接兵部队、公安部门及兵役机关开展联合走访。

      在县级征兵办公室按规定对体检、政考“双合格人员”进行预定兵的基础上,组织预定兵人员及备选人员参加役前集中教育(通常不少于10天),主要以思想教育为主、军事训练为辅,并同步开展体格抽查复查工作。

      县级征兵领导小组召开定兵会议,对参加役前集中教育人员进行全面衡量,确定批准入伍对象。

      对定兵人员名单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或高校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享受相关优待,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或自行报到至部队服役。申请学校资助的,还要将加盖有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女青年应征流程

      符合当年征集条件的女青年,于8月10日18时前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报名信息。报名截止后,网上报名系统自动依据报名人员当年高考相对分数[高考相对分数=(1-当年高考成绩在本省的排名次序÷当年本省的高考总人数)×100]进行排序,择优选择初选预征对象并张榜公示。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女青年,8月11日起,登录全国征兵网,下载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同时还应下载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审核表》《申请表》)并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女青年持《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等相关证件,按兵役机关通知要求参加地市级征兵办公室组织的初检初审,合格者确定为送检对象。

      征兵开始后,送检对象根据兵役机关通知,携带本人相关证件,到省级指定地点参加体格检查和综合素质考评。

      对体格检查和综合素质考评合格人员,根据兵役机关通知,由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教育部门,对其进行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

      省级征兵办公室对体检和政治考核全部合格的应征女青年,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为预定新兵。预定新兵名单同时在省、地市、县(市、区)三级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期间,根据安排参加新兵役前集中教育。

      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批准入伍对象,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发放《入伍通知书》,享受义务兵优待,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申请学费资助的,还要将加盖有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春季征兵主要去新疆、 *** 等地服役。

征兵对象为适龄男青年,通过招募和征集两种方式进行。根据中国国防部的数据,中国的征兵工作通常在每年的3月份开始,服役地点可能涵盖全国各地,包括军营、军港、边防哨所、空军基地等。